法院判了!海南“某翻印”火锅店被判赔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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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翻大江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7日,先后开了三家“小某翻大江”火锅店,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海南某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翻印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1日,“某翻印”海口店2018年5月份开业,“某翻印”深圳店2020年7月开业。
不久前,翻大江公司发现,某翻印公司开的火锅店门店装饰装潢包含的巨龙倒悬、鲤鱼上墙、收银台木桩、出师表、演艺台等17元素与“翻大江”门店的装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
翻大江公司认为,某翻印公司完全照搬模仿,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某翻印”与“翻大江”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系翻大江公司另一个餐饮品牌系列或子品牌的联想,从而导致误认。
此外,某翻印公司在大众点评的评论数高达2800余条,平均每天2-3条,按照每桌平均4人就餐,每人消费124元计算获利为近140余万元,而实际的接待顾客量不止每天2-3桌,按照平均每天50桌的顾客,某翻印公司的侵权获利高达四千万元左右。
翻大江公司认为,某翻印公司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攀附翻大江公司的商誉,客观上完全照搬翻大江公司的装修装潢,构成侵权,且获利巨大。之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某翻印公司则认为,“翻大江”的市场仅限于成都和上海,而“某翻印”使用的地域则为海口和深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翻大江”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及于在不同地域开店的“某翻印”。“某翻印”之所以能够保持良好的经营,并非是以装饰装潢酷似任何门店为竞争优势,也并未以模仿“翻大江”去宣传或吸引客源,依靠的是“某翻印”的食材、服务。
据了解,2017年3月15日,翻大江公司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以排他许可方式授权翻大江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公司对相关的装饰装潢设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据此,海南省高院审理后判决,某翻印公司立即停止经营的“某翻印”火锅店使用与翻大江公司相同或近似的17项装潢,并赔偿翻大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省高院认为,在“小某翻大江”案中,认定如果仅对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事实上等于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设置了全国驰名的门槛,等同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我国境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并非要求相关产品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