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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说法 知产普法Time第二期:商业言论的是与非法官带你细识别

2023-06-20 07:52分类: 重庆美食 阅读: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中午好,感谢您继续停留在FM96.8重庆之声收听这一时段的法律节目《身边说法》,我是主持人安琪。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这个节日的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将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为主题全面展开。随着互联网媒体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微商、“直播带货”等经济形态崛起,商业言论在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呈几何增长的同时,也愈加矛盾化呈现出积极和消极的双刃效果。商业宣传正在成为引导消费的主力,商家使尽浑身解数研究消费者心理,甚至演化出了“消费者心理学”,然而,商业宣传并非都是正向引导,在被商业宣传层层包围的今天,你是否已经落入了商业宣传的圈套呢?

  今天是我们身边说法《知产普法Time》特别节目“商业言论的是与非:法官带你细识别”。我们有幸邀请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姜蓓,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胡海容教授,和大家共同聚焦商业言论的合法边界,识别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请两位嘉宾通过话筒跟打一声招呼。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我们今天邀请到两位嘉宾共同来教大家识别我们身边常见的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那么,先请两位嘉宾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两个词语的含义。

  【胡海容教授】我们先来说一说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这个词,包含“虚假”和“宣传”两部分,虚假顾名思义就是与实际不相符的,而宣传就是广而告之。所以,从字面理解,虚假宣传就是将与实际不符的东西广而告之。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虚假宣传范围更大一些,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搭便车的行为,即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他人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该种行为在法律上通常称为“混淆行为”。

  【姜蓓法官】另一种是说大话或说谎话的行为,即对自己的商品性能作夸大描述,或只作部分描述令人误解的行为。该种行为即为虚假宣传行为。比如最近法院审结的一起虚假宣传案件中,河北的一家酒厂将当地酿造的酒打上了“北京二锅头”,我们都知道“北京二锅头”是北京地区特殊的一种二锅头酒酿造工艺,河北产的酒“戴上”北京二锅头“帽子”,显然与实际不符,这就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胡海容】一个经营者想要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除了抬高自己之外,还可以贬低他人。商业诋毁就是通过贬低其他竞争者来获得竞争优势,即故意捏造和散布关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我们都知道,商誉是每个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诋毁商誉对于竞争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姜蓓】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当事人实施的商业言论同时涉及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可见,这两种行为的密切程度。简单来讲,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了与事实不符的宣传,而商业诋毁则是经营者对同类经营者,特别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进行了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主持人】我大致明白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相同点是,都是经营者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差别在于虚假宣传是针对自己的宣传,而商业诋毁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宣传。这两类不当的商业言论行为将对我们的社会带来哪些危害或者说不良影响呢?

  【胡海容教授】从微观的层面来讲,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都会侵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不同之处在于,虚假宣传是通过不正当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来间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优势,而商业诋毁行为则是直接削弱了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优势。比如,经营者明知自己产品为水货而他人产品为正规渠道的合格产品,仍然向竞争对手的客户宣称自己的产品为正品,而竞争对手的产品是水货。一方面会直接造成竞争对手客户的流失,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自己产品的潜在消费者,这显然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并且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姜蓓法官】从宏观的层面来讲,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主要是影响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比如有商家宣传自己生产的某款普通化妆品具有“美白、祛斑”功效,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因为这是特殊化妆品才具有的功效;再比如有商家宣传竞争对手的合格保健品会致癌,这就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这种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从长远来看对整个行业都是有害的,行业经营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会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导致市场丧失应有的活力和作用。同时,轻易就能获取的不正当竞争优势会降低其他经营者的创新热情,不愿花费时间提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抑制技术进步。

  【主持人】的确如此,无论是对自己的产品还是对别人的产品提供虚假的信息,都会危害到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我有点小困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我们每天都会见到令人眼花缭乱的商业宣传,而我们大多数的人是没有专门学习过法律的,可以分享一下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么?

  【胡海容教授】说实话,我自己在看到这些五花八门的商业宣传时也常有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不过,出于法律人的本能,我会去翻一翻《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法对常见的虚假宣传有一个列举,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都是常见的虚假宣传的对象。而对于商业诋毁,则主要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姜蓓法官】我分享一个我们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家都知道,我们重庆的火锅品牌非常多,但是竞争也非常得激烈。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各大火锅店常常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比如,两江新区有一家火锅店想出的主意是,在自己的火锅店内、微信公众号上打上了“重庆火锅五十强”“舌尖上的中国”等字样。后来查明,这家火锅店并未参加过重庆火锅五十强的评选,也没有参加过“舌尖上的中国”节目。可见,这家火锅店的行为便属于对“曾获荣誉”进行的虚假宣讲。

  【主持人】类似的案件,我也听说过。比如某主播声称某款化妆品获得了“诺贝尔化妆学奖”。凭常识就可以知道,这个奖项是子虚乌有的。

  【胡海容教授】听友们可能对“用户评价”类的虚假宣传比较熟悉。比如,大家在淘宝购物的时候,可能就接到过客服要求五星好评的电话,甚至要求一定要删除差评的电话。如果客服只是建议你给五星好评,这个可能不构成虚假宣传。但是,如果客服采用红包、返现等方式要求消费者做出指定好评或者点赞,或者聘请“水军”“刷手”来编造用户评价,那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姜蓓法官】司法实践中,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也不少。比如某公司在销售眼镜时使用了“两天矫正视力,无创伤、非手术、非药物” “8-16岁青少年600度以内两天矫正视力”等宣传用语,后经查实,这个公司销售的眼镜属于3D虚拟现实眼镜,并不能用于治疗近视。

  【主持人】听到这个近视的案例,我想起今年8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曝光了两地查处的一些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医疗美容、教育培训领域的问题较突出。两位嘉宾,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胡海容教授】在2017年之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列了两类虚假宣传形式,一类是广告,另一类是其他形式。由此可见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密切程度。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再采用这种分类方式,也出台了专门的《广告法》规范广告行为,但是虚假广告仍然是虚假宣传中的一种。因此,如果某个宣传是以广告形式呈现的,那么我们就需要同时看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如果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则要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姜蓓法官】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涉及医疗美容和教育培训领域的案件也不少。

  例如某美容诊所发布广告称“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国际连锁机构;中国眼部整形修复第一品牌……”“某氏医学美学理念无与伦比的逆袭技术每天实时直播手术过程见证上万例成功”,但是经核实均与事实不符,最后被法院认定为虚假宣传。

  【主持人】对于这个问题,我注意到,去年10月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联合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专门规定了8种防范医疗美容服务虚假宣传行为规范,例如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途径,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等内容,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也不得通过编造用户评价、利用虚构收藏量、关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有兴趣的听友们,可以进一步关注了解。

  【姜蓓法官】聊到这里,我想顺道说一个与此相关的常见虚假广告的情形,就是在广告中宣传保健产品具有医疗功效。有个案件中,一位老大爷正为视力下降苦恼,某天恰好看到某款叶黄素胶囊的广告宣称,“医学公认、四大保证”“不开刀!轻松应对五大眼病”“8年白内障,补充叶黄素,眼睛变得贼精贼精”,于是老大爷购买服用后却没有宣称的效果。老大爷便起诉到法院。后来经审理查明,该款叶黄素实际上是一种保健食品。这个广告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存在严重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因此构成虚假广告。

  【胡海容教授】姜法官分享的这个案件很有代表性,但是听友们知道如何分辨购买的产品到底是药品还是食品吗?这里教大家一个简单的识别方法。当你挑选产品时,一定认真看一下产品外包装上的信息,上面会有一个批准文号,如果属于国产药的,会标注为“国药准字”,如果是保健品则会标注为“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或者是“国食健注”或者是“食健备”。关键就是看到底是“药”字号还是“健”字号。如果大家对产品上的标注还不放心,可以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查询。

  【主持人】今天真是涨知识了呢。说到知识,我就想到了学习问题。今天的人们都十分重视学习,不仅有各类兴趣班,而且还有各种考试培训班,比如考研,比如职业资格考试等等。如果培训机构在广告中称,“您的4名好友已抢购成功……点我抢报”,这会构成虚假广告么?

  【姜蓓法官】是否属于虚假广告,主要还是看广告内容是否与事实不符,如果属实,则不属于,反之,则属于。比如某外语培训机构广告称,“外教来自美国、英国等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但是有些外教来自德国、韩国等国,这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再比如,某机构广告称,“代表某地最高办学水平的考研培训学校”,这种绝对化用语的表述方式,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也会构成虚假宣传。在教育培训领域,现有的案件主要表现为对教学能力、师资水平、教育成果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

  【胡海容教授】我想补充一点,除了虚假广告外,对比广告中常常容易出现商业诋毁的问题。比如某款电视机在视频直播时,提到竞争对手的电视时使用了“见光S啊”“激光电视深夜里的噪音”等内容,而对自己生产的电视机评论时则使用了“懂你的大屏音画专家”“够大!够气派”“满分100分”等内容。但是经营者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所称的“满分100分”具有市场认可的评价标准和事实依据。这种对比就会构成商业诋毁。

  【姜蓓法官】对比广告很常见,但法律并非禁止对比,也不禁止经营者对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进行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在这里,友情提醒下,对于未决事实尤其是需要有权机关作出法律认定的事实,经营者对外发布时一定要小心了。如果经营者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相关权威机机构作出检测报告前,便以肯定性语气对他人作负面评价(如他人实施了仿冒侵权行为或他人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缺陷)并大肆宣传的,由于前述内容在在经营者发布言论时尚未有定论,真伪属于待定状态,应当认定相关言论属于虚假信息,其发布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即便事后有证据或者依据表明未决事项是真实的,也并不影响此前行为的定性,亦不能补正此前行为的“正当性”。,比如,前段时间法院审结的胖子调料案,A公司系“王胖子”商标的权利人,主要生产、销售“王胖子麻辣鱼”调味料,B公司系“胖子”商标的权利人,主要生产、销售“胖子麻辣鱼”调味料。双方因A公司的商标、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2019年6月10日,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及停止侵害包装装潢的不正当行为,但在该案一审并未审结的情况下,2019年9月25日,B公司在其官网发表了题为《重庆仿冒专业户终于栽了 侵权二十年:“真胖子”告倒“假胖子”》的新闻,文中还配有A公司产品为仿冒品的照片。本案中,B公司对外发布前述言论时并无生效判决认定A公司实施了仿冒侵权行为,就属“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虽然事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A公司存在仿冒侵权行为,但此种认定不应追及至B公司发布言论当时,并不得补正其言论的正当性。同时,发布言论当时即使已有生效判决认定A公司存在仿冒侵权行为,B公司的宣传报道也仅能对裁判结果作客观描述,不得发表夸大其词的主观性的商业评价,类似本案“仿冒专业户”的表达就脱离了司法裁判认定的内容,带有道德评价的意味,发布言论时应尽量予以规避。

  【主持人】刚才听两位嘉宾介绍的时候,我听到一个词,叫“经营者”。比如有朋友成了“微商”,有朋友下班回家开视频直播带货。他们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上讲的“经营者”吗?

  【胡海容教授】过去,大家普遍认为,只有那些依法成立、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才是经营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参与和影响市场竞争的主体已经明显扩大了。

  【姜蓓法官】早些时候,法院已经有判决认定高校、医院也是经营者。针对主持人刚才提到的“微商”和“直播带货的主播”,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他们都可以被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因为,他们都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比如微信朋友圈,直播平台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胡海容教授】在这里,我想提醒各位“微商”和“主播”,大家在微信或直播间的行为都是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的,如果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商业言论,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或者是商业诋毁。

  【主持人】原来直播带货也不是法外之地。我注意到,主播们在带货的过程中,为了吸引流量,常常花样百出。比如,有些主播在直播时“卖惨”,比如家里如何如何困难,再比如种植户如何如何可怜。这样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吗?

  【姜蓓法官】最初,可能很多听友都没有把“卖惨”和虚假宣传联系起来,因为卖惨不符合我们“家丑不可外扬”惯常心态。殊不知,“卖惨”已被一些商家当成了营销手段。比如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痛心!芒果烂在树上,坏在家里,当地果农十分着急。恳请您支持,爱心接力!”但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发现,当地芒果刚上市,销售渠道畅通,公众号所述并不属实。这样的“卖惨”,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相反,如果所述内容属实,则不构成。

  【主持人】跟主播相关的,今年网络上还特别流行一个词语,叫“种草”。这是一个起源于美妆圈的词语,主要指给别人推荐商品,希望别人购买的行为。

  【胡海容教授】我第一次注意到这个词,是一个朋友给我发信息说“拔草了一个电吹风”。我没懂,于是还专门去百度了一下。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人把这种“种草”到“拔草”的过程,总结为“种草消费”。有人说,“种草消费”是一种套路更深的虚假宣传而已。两位嘉宾,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姜蓓法官】客观来讲,“种草消费”并不一定就构成虚假宣传,关键还是看主播在推荐的时候是否进行了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如果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篡改信息等方式来“种草”可能就会构成虚假宣传。

  【胡海容教授】“种草消费”紧紧抓住了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和模仿心理,称其为一种“套路更深”的营销无可厚非。就像姜法官刚才说的,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或者是商业诋毁关键还是看宣传的内容。某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了一起虚假宣传案件,涉及的便是某知名主播。他在直播销售某款“美容仪”时,使用了“激活全脸胶原蛋白、提拉紧致、淡化皱纹,效果巨明显……坚持用一个月,就相当于打了一次热玛吉,效果真的很可怕、很神奇”的措辞。经调查,该款美容仪只是普通家用美容产品,不具有宣传中所称的医用美容产品才有的效果。为此,该主播所属的公司被处罚款30万元。

  【姜蓓法官】与“种草消费”类似的还有各种测评博主。比如某公司专门提供网速测评服务,并定向推送对比广告,比如“您当前的运营商为A公司。经大数据分析,本市平均网速低于B公司57.94%,建议更换网络”等等。尽管该公司推送的是实际测得的数据,但是在数据样本采集及统计分析方式上存在瑕疵,进而采用以偏概全的宣传方式,属于误导性信息。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商业诋毁。

  【主持人】我注意到姜法官刚才分享的案件中,该公司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不当商业评论,假设该公司没有指名道姓,这也会构成商业诋毁吗?

  【姜蓓法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诋毁应当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指名道姓,或者说指向某一具体竞争对手,针对不特定数量的某一类竞争对手同样可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比如柔风空调的生产者,通过贬低无风感空调的方式抬高柔风空调产品,从而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这种片面对比就属于商业诋毁。

  【主持人】听了两位嘉宾的介绍,我相信听友们和我一样都增长了不少见识。但是,当我们真的遭遇了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该怎么办呢?

  【胡海容教授】首先我们谈谈救济方式。从法律配置来看,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着不同的救济方式。对于消费者,如果遭遇了虚假宣传,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救济,比如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与经营者协商、向法院起诉或者在有仲裁协议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对于经营者,如果发现其他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行为,则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向法院起诉。

  【姜蓓法官】我可以分享一个诉讼方面的经典案例,就是王老吉和加多宝的案件。双方围绕“我将祖传秘方独家传授给加多宝集团”“王老吉后人从未将王老吉凉茶秘方传授给广药集团”等宣传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发生了多起纠纷。重庆五中院也审理了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多起纠纷,涉及到“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加多宝生产的凉茶是获我独家授权的祖传秘方配制,以前是,现在是,以后也是”等宣传语。以“我将祖传秘方独家传授给加多宝集团”为例,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吉分为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两支,王健仪仅为中国香港分支的传人之一,在未介绍历史背景的情况下,表述“我将祖传秘方独家传授给加多宝集团”或类似语句,是片面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因此,法院认定,加多宝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与此类似,“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加多宝以外的企业”的陈述,则构成商业诋毁。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围绕商业言论所发生的多起纠纷都很有代表性,大家有兴趣可以进一步深入了解。

  【胡海容教授】有很多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某某楼盘过程中,宣传购买该楼盘花园洋房一楼房产赠送可独立使用的庭院,但业主在房产交付后发现该庭院区域为公共绿地,无法独立使用。该地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其所称可独立使用的庭院为公共绿地的情况下,通过多种方式虚假宣传其为独立庭院,误导消费者购买相关房产,且上述绿地在房产交付后无法作为独立庭院使用。最终,该地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

  【姜蓓法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行为的经营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首先,受到损害的其他经营者可以要求该经营者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比如营业额或销售额减少的损失;另一种是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来确定。如果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则由法院根据行为人的侵权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受到损害的其他经营者还可以主张合理开支,主要是维权成本,比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胡海容教授】除了民事责任,实施了虚假宣传或者商业混淆行为的经营者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的承担。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可以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到100万的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商业诋毁行为,可以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会更高。

  【姜蓓法官】关于刑事责任,虚假宣传有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有个案例讲的是,甲、乙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向观众直播带货,虚构支付1元,另支付运费15元即可购买一部某知名品牌手机,共计骗得3万多人向平台付款,但是最后大家收到的是手串。最后,甲、乙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当然,刑法中并没有一个罪名叫虚假宣传罪,但是有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这个案件中,甲、乙构成的便是诈骗罪。商业诋毁行为一般不会触犯刑事法律,因为刑法中没有商业诋毁罪,而且单位也不能成为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但如果通过广告的方式进行商业诋毁,还是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主持人】在这里,我忽然想起了匈牙利诗人彼得菲那首著名的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我觉得当任何人有违法的冲动时,便可以考虑背背这首诗,想一想一旦触犯刑事法律,你将失去最宝贵的自由。

  【姜蓓法官】的确如此,我们应该时刻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守住法律这条底线。

  【主持人】说到直播,我注意到有个直播团队被质疑虚假宣传时,发了一个公告,大意就是说自己是按照商家提供的产品信息进行直播推广,要追究责任应该找商家。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胡海容教授】这样的理解可能并不正确。一般来讲,主播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要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比如核实商家提供的产品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违法,否则很难免除责任。而且现在的用户对主播的要求更为严格,带货翻车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主播即使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也难免遭受社会的言论谴责。

  【姜蓓法官】我补充一点,主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比如主播是接受商家的委托进行推荐,而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主播可能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此时,如果虚假广告涉及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那么主播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主播并未接受委托,而是自己挑选了他人生产的产品在直播间里销售,主播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也需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谢谢姜法官的提醒。可能听友们也注意到,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越来多的网络平台也广泛参与到商业竞争中来。那么,网络平台在规范商业言论中扮演什么角色呢?是否会因网络用户的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遭遇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尴尬呢?

  【胡海容教授】一般来讲,网络平台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主要向平台上的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而不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比如天猫、拼多多;第二类则是主要提供内容服务,比如某个品牌的网店;第三类则是混合型,既提供网络服务又提供内容服务,比如京东、当当。当网络平台提供内容服务时,网络平台实际上也是商家了,因此我们重点讨论平台只提供网络服务,而不提供内容服务的情形。

  【姜蓓法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时,平台一般只需承担“通知—删除”的义务。简单来讲,就是指平台收到第三人的通知,平台上的用户正在实施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时,平台应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见,第一责任人仍然是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用户。

  【胡海容教授】对此,我想补充一种情况,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平台即便未得到通知,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也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某用户被多次投诉实施虚假宣传并经查证属实,如果网络平台不采取必要措施,当该用户再次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时候,平台就可能面临连带责任了。此时,平台的义务就由通常情况下的被动删除转化为主动审查了。因此,网络平台不能对平台上用户的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味地消极等待投诉,然后再处理,而是应该进行更精细化的处理,例如针对不同的用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密切关注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用户等,主动发现并制止,创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

  【胡海容教授】我想到以下两点:第一,始终坚持诚信经营的信念。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对于商业领域而言尤其如此。标新立异做宣传无可厚非,但是商业言论有边界。假的始终真不了,长远之计在诚信。第二,增强法律意识。不知法、不懂法是不少虚假宣传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多学点法律知识,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很有必要。

  【姜蓓法官】我补充一点,面对虚假商业言论,要敢于亮剑。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人都不能孤立存在,因此遭遇到虚假商业言论时要敢于说不。借助司法、行政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原标题:《身边说法 知产普法Time第二期:商业言论的是与非,法官带你细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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