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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街头草丛中发现一具男尸系被人故意杀害

2023-05-19 01:03分类: 山东特产 阅读: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近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济宁街头草丛中发现一具男尸,系被人故意杀害,警方锁定一名曾有案底的暴力壮汉......

  2018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在任城区**国道与**路交叉口东南角交警**处,报警人魏某某称看到一名男子躺在草丛中,具体情况不详。后经侦查确定,受害人宗某某被人故意杀害。

  经侦查发现,受害人宗某某于2018年11月17日早上6点多出门锻炼,后于7时21分自西向东行走穿过**路和**国道交叉口处,8时05分宗某某妻子陈某某电话联系宗某某,此时电话能打通但是无人接听,自此宗某某遇害。

  经视频侦查、询问证人、DNA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井某某于2018年11月17日早上7时24分左右进入案发中心现场(任城区***路和**国道交叉口东南角),8时0分左右从中心现场东侧草丛中钻出,沿**路自西向东行走回家。

  经侦查员走访、调查发现井某某曾在任城区**路和**国道交叉口东南角水泥屋内居住,并且多次辱骂、殴打在此锻炼人员。

  且死者宗某某与井某某因此发生过争执,但是井某某对此均予以否认,并且表示自己从未见过死者或者认识宗某某。

  经组织侦查,在井某某卧室内搜查出井某某在案发当天(2018年11月17日)早上穿着的皮衣、牛仔裤,送济宁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鉴定,后从井某某案发当天穿着的牛仔裤上检出3处死者血迹(与死者宗某某DNA吻合),并且经济宁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该三处血迹,一处为擦蹭形成痕迹、一处为迸溅或滴落形成痕迹、一处为迸溅或喷溅形成痕迹。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将该案上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济宁市任城区**花园**楼**单元**号。

  2014年9月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018年5月4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5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本院及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犯罪嫌疑人井某某零口供的情况下,作案时间、经过、手段、工具等主要事实不清,且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案件事实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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