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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档案】张伯苓的几件珍贵档案(一)

2023-04-13 06:19分类: 天津名人 阅读: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关于近代教育家张伯苓的书籍出了很多,电视剧更在近年热播,但对他出任考试院院长以及记叙他逝世前后的文字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前不久,我查阅了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发现了记叙他就任考试院长的线年张伯苓重回南开、周总理吊唁张伯苓和张伯苓追悼会的几件珍贵档案。

  1946年11月15日,在南京召开“国大”,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随后成立了全国及各省、市选举事务所,筹备举办制宪后的首届国大代表、立、监委员的选举。1947年3月31日公布的《代表选举罢免法》规定:有被选举权而愿为候选人时,经500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或由政党提名,得登记为候选人,公开竞选,非经登记者不得当选。但在实际选举中,这两种选举方式却发生了激烈的竞争。这从天津发生的张伯苓与富健康之争中即可略见一斑。

  1947年11月26日,《天津民国日报》公布了张伯苓、时子周、李淑敏、李墨元、富健康、卢毅仁等6人为国大代表候选人。然而就在同日,代表立法委员天津市选举委员会却收到了富健康的一封置疑张伯苓当选资格的来函。来函称,《宪法》第28条及《代表选举罢免法》第8条均明文规定:“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代表。”但今日报载公布天津市区域代表国立南开大学校长张伯苓先生,身为公务人员,是否有利用其任所所在地种种便利当选代表之嫌?又按《国代选举罢免法》第5章规定:“资格不符当选无效。”如何之处,请于三日内答复,以便向法院提出选举诉讼。

  上图:1934年8月3日,本会董事会在南京召开会议。左起:褚民谊、周家骐、王正廷、吴蕴瑞、王世杰、马约翰、汪精卫、郝更生、张伯苓、袁敦礼、高梓、沈嗣良

  富健康,年49岁,天津人,早年曾在国立北京大学修业,陆军讲武堂哈尔滨医专毕业,住第一区山西路77号,历任西北筹边使署参谋、东北国民军骑兵大队长、西北国民第四军骑兵团长、国民革命30军骑炮兵旅长、河南省代理信阳县长、国民革命第一军骑兵队长、第一集团四军团骑兵队长、抗日救国军骑兵师长、东北义勇军第一路前敌司令、东北抗敌救亡后援会指导组长,时任天津市地方协进会常务理事、中国地方自治学会天津分会监事,天津市学生爱国团体联合会顾问,天津市一区中心国民学校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天津渤海中学董事澄衷小学校董事长,天津市立救济院名誉医师等职。此前,张伯苓、时子周、李淑敏、富健康、李墨元、卢毅仁等6人同为国大代表候选人,只不过,前面三人为中央党部提名,后三人经500人以上签署提名。

  上图:1935年4月8日,第六届全国运动会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图为全体成员的合影

  在这紧要的当口,选举发生了这样的意外,措手不及的天津市选举事务所立即于27日、28日,连发两封密电给南京选举总所通报此事,并请求急电告复如何处置。并于29日电复富健康称,张伯苓系由中央党部向选举总所提名转送本所者,为此,该案已电请选举总所。一俟复电到后,再行函复。

  12月3日,南京选举总所发来急电称:如果张伯苓未经政府委派,自不受国代选罢法第8条规定之限制。

  于是,天津市选举事务所主席杜建时遂于12月4日致函南开大学,请其查明张伯苓先生是否受有政府任命。同时致函天津市党部,请其查明张伯苓当选国大代表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同日,市党部回复称:一、南开大学原系私立,此次改为国立,原订为期10年,期满仍恢复私立,与国立大学性质不同;二、南开大学暂改国立后,张伯苓先生并未经国府任命为国立大学校长,目前仍以私立大学校长资格处理校务。根据上列两项理由,张伯苓先生并非公务员。12月6日,南开大学复函称:查本校校长张伯苓先生并未受有政府任命。

  在没有得到天津市选举事务所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富健康遂一纸诉状,将张伯苓及市选举事务所一并告诉至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请求该院判决确认天津市国大选举事务所就津市国大代表张伯苓当选部分无效。

  12月10日,张伯苓向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递交了答辩状,请求将原告人富健康之请求驳回。答辩状中强调了两点理由:一是,天津私立南开大学前于1937年因被敌日损毁占据而迁移内地。待日军降伏后,该大学乃由内地复原迁回天津市八里台原址。嗣因原有校址被日军损毁破坏,不堪使用,急待修葺重建,因用款甚巨,无法筹划,乃向中央政府请求协助。当奉教育部1946年5月2日渝高字第23976号训令,令将该大学改为国立。该大学即遵命进行改革。迄今仍在过渡改变时期,犹未完全峻事。且因校中不可一日无人主持,答辩人(即张伯苓)即暂仍以私立校长资格代为维持该校校务,静候政府裁处。迄未奉到国民政府明令任派。此乃经过之事实也。原告起诉状依据《国大代表选举罢免法》第8条明文规定“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当选为代表”,乃指现任官吏而言。所谓现任官吏云者,乃指公务员受合法任命后,方可视为官吏。而答辩人既未受国民政府明令任命铨叙已如右述,自不受该《国大代表选举罢免法》第8条之限制,是不待言。

  二是,原告起诉状所依据本年9月22日《天津民国日报》第一版所载新闻栏内中央社南京20日电记载全国性职业妇女团体选举事务所选举委员会19日下午举行第四次会议《纪闻议案》之(四):“有学校校长参加团体或区域选举是否须先行辞职问题”之议案。其结论为:校长之地位超然不干政治,根本无辖区,依法官吏不得兼任省县参议员,即校长得兼参议员,足见非官吏。当经议决通过“请总所重加考虑”。是项新闻固不足为解释法令及裁判之根据,然原告竟以此解释与答辩人有利之记载,断章取义而误解为已受政府明令任命之校长应受《立委选举罢免法》之限制。况答辩人乃国大代表,自不受该法之限制,尤为未受国民政府合法任命之校长,自亦不受该法及《国大代表选举罢免法》之限制,犹不能受全国性职业妇女团体选举事务所关于选举会议议案之拘束,是尤不待言也。

  12月15日,天津市选举事务所将答辩状呈交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答辩状陈述的事实部分称:其一,查《国大代表选举罢免法》第12条规定:“有被选举权而愿为候选人,时经500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或由政党提名得登记为候选人。”张伯苓参加竞选系由中国天津市党部报经中央党部提名,送由国大代表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以下简称选举总所)发交本所公告者,并未直接向本所声请登记。其二,经查选举总所《法令释明》第一辑第22页载,有总所解答绥远省政府请解释参议会职员及公立学校校长,竞选国大代表是否受任所所在地之限制一案内称,各级参议会职员及公立学校校长,凡受政府任命为委任以上之职级者,即系现任官吏,应受法定之限制。否则,应不置议。询据南开大学负责人复称,仅接教育部令私立南开大学训令一件。令南开改为国立,但张校长并未奉到政府简派状或聘书。其三,曾以两电报请选举总所核示,旋奉选举总所复电称:如果张伯苓未经政府委派,自不受国代选罢法之限制。复经分函南开大学及天津市党部查复,顷接南开大学函复:查本校校长张伯苓并未受有政府任命。又准市党部复函:一、南开大学原系私立,此次改为国立,原订为期10年,期满仍恢复私立,与国立大学性质不同;二、张伯苓并未经国府任命为国立大学校长,目前仍以私立大学校长资格处理学务,并非公务员。

  答辩状的理由部分称:查张伯苓参加竞选系中央党部提名,送由选举总所,发交本所公告,并非以500人签署声请,本所审核登记。提名之权,操于中央党部及选举总所。原告将本所列为共同被告,殊无理由。

  12月25日,富健康再次呈状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请求将两被告之答辩驳回。呈状列举了天津市选举事务所数处违法之处:

  第一,据《国代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规定:“候选人名单应以登记之先后为序。”查由选民签署自9月起展期至10月终登记止,候选人按次登记共计郜杰三等19名,11月后始由政党提名张伯苓等3名。该所公布候选人名单理应郜杰三第一名,张伯苓应列第20名,但该所不按次序,竟将张伯苓反列第一名。实属有计划违法,有违公平。

  第二,《国代罢免法》规定:“候选人之登记应于册内填明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等。”查被告职业是现任国立南开大学校长,中外皆知。如云南大10年后仍改为私立,被告只好10年后才能竞选,现在已违犯《国代罢免法》规定。该所既在未选前不加审查被告候选人资格不符,即应先向总所请示,选后经原告去函公开质问并已提出选举诉讼,该所始向总所请示,已经违法。据本年12月12日《天津新星报》四版载,该所总干事冯步洲对记者谈“本所已经奉到总选举所的指示,南开虽改为国立,但张伯苓校长并未经国府或教育部任命,所以张校长当选资格并无问题”等词。查该员身为主持选政大员,违背杜市长对选举三公原则,竟发此公私不分谬论,显然早已有心违法。

  第三,据民国三十六年12月14日天津《民国日报》二版载,司法院代电称所请解释一条,兹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候选人于投票时,以车辆接送选举人或为备餐,而约其为投票权一定之行使者,自属违法。查被告在11月21日至23日投票日期,曾发动大批公用汽车到处接送选举人,并发动多数文盲,骗云请选被告系奉政府命令,并配有面条。现有王金祥、戴文泉、宋文华等选民情愿作证,以致一般知识份子选民看着不公,多数弃权,当属违法。

  第四,被告答辩状称,南开大学既以教育部令改为国立,即是私立名义完全取消;被告既称遵令改革,则是明知私立名义消除。又云,校中不可一日无人主持,被告暂仍以私立之校长资格代为维持,迄未奉到国民政府明令任派。试问暂维校务,是否国立大学校务绝无私立可言?被告当时既未在事前有所声明不受政府任派,亦不承认自己是现任国立大学校长,又未声明辞职或维持数月即行交代。今已一年有余,每月俸给均按公教人员一切待遇,完全为国立大学校长之俸给待遇。被告既已享受权利,执行职务,对内对外早以国立大学校长自居的,是学府正式官吏,焉能不受《国代罢免法》及立委之限制?

  呈状最后写到:法令不可抗,事实胜强辩!原告(即富健康)在竞选专刊上早以明白声明:此次参加竞选不计得失,不怕毁誉,必须为我民选前途留一曙光。值此行宪在即,初次普选,如以身为最高学府的国立南开大学校长竟不遵守选举法规,违法当选,个人事小,法治事大!在此中外共睹隆重大选之下,实不能留此恶例。原告痛心国事如斯。为提倡民主,尊重法治,为国家百年大计,誓必主持正义,任何牺牲在所不计,区区苦衷,可质天日!特此诉请钧院,根据法理秉公判决,以维选政。国家幸甚!行宪幸甚!

  然而,正当原告、被告三方你来我往,激战正酣之时,2月20日,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却意外地收到富健康声请撤销选举诉讼的呈文。呈文的内容道出了其中的原因:窃民为提倡民主尊重法治,曾向钧院起诉国代立委天津市选举事务所及张伯苓当选请求确认无效案。现经津市社会贤达靳云鹏、李廷玉等诸位先生出面热心劝解,民为体念时艰,顾全大局,尊重乡贤起见,情愿无条件将原案撤销。为此,状请钧院鉴核,准予撤销。

  12月19日,天津市选举事务所公告了天津市区域及农会工会妇女团体代表的选举结果:张伯苓132217票,李淑敏74560票,时子周60555票,李墨元23856票,富健康4789票,卢毅仁1547票,张伯苓、李淑敏、时子周当选为国大代表。1948年4月6日,天津市民政局向张伯苓等颁发了当选证书。

  就在大陆统治摇摇欲坠、岌岌可危之时,蒋介石不愿就此退出政治舞台,他要把饮誉中外的大学者、民主人士网罗到政府里来,为他的独裁统治披上民主伪装,达到“名人效应”。天津南开大学校长张伯苓便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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