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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禁非法买卖墓穴

2023-07-13 19:49分类: 天津风俗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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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对该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禁止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办理丧事活动,不得购买、摆放纸人、纸牛、纸马等用于殡葬活动的封建迷信用品;不得抛撒和焚烧纸钱、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不得举行吹打念经、做道场、送路等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道路畅通。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实行火葬。蓟县山区个别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可以实行土葬。具体土葬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人、传染病疑似病人的遗体以及在隔离观察期内与传染病人、传染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遗体,由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病机构消毒处理后,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殡仪馆运送并立即火化。其他传染病患者遗体,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于二十四小时内由其家属火化,拒不火化的,强制火化。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尽快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必须出具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并到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境外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其遗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无主或者无名的遗体火化,凭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此外,《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提倡骨灰以深埋、撒放、植树葬等方式安置。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墓内。农村地区可以存放在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也可以深埋。禁止在可耕地(包括承包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宜林山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铁路与公路两侧建造坟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置或者平毁。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禁止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建立有偿服务公墓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并由市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应当凭死者家属提供的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有偿服务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墓穴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墓的维护费、绿化费,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并由市民政部门监督。不按规定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偿服务公墓的经营者不按规定留取公墓维护费、绿化费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实行定点管理。禁止生产、销售用于土葬的棺木、棺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纸人、纸牛、纸马、冥币以及其他用于丧葬活动的封建迷信用品。

  此外,《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殡仪服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不得刁难死者的单位和家属。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死者家属或者其代理人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殡葬服务单位对骨灰的存放、保管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损毁和丢失。对正当的祭奠活动应当提供便利。殡仪服务收费和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民政部门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死者的家属或者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处理。

  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公休日除外)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电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7300137(市民政局);电子信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民政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05年9月1日至9月14日。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9月15日前将意见汇总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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