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条例》:支持申报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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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中医药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确定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
《条例》共7章51条,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力度。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医药名人事迹和其他有价值的中医药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和人员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博物馆、文化展示馆、养生文化体验馆、传习所、非遗工坊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述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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