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征收中的同住人认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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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案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一直是左右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重中之重。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因此,同住人认定有三个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及“他处无房”。其中,“户口”是在公有住房中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最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只有在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在该处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才能主张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否则可能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法院根本不受理起诉。
根据市高院相关解答,下列几种属于同住人的特殊情况,而其中1、2、4条即对应在被征收房屋内没有常住户口,但也能主张征收利益: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如,系争房屋的原承租人死亡,而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户内没有户籍的。在(2019)沪02民终10239号案例中,该户房屋被征收时原承租人已经离世,而户籍内又没有在册人口,法院最终判决原承租人的所有子女平分了征收补偿款项。又如(2020)沪02民终523号案例中,也是原承租人死亡且户内没有人口的情况,最终法院将征收补偿款视为原承租人的遗产,在原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中进行了分配。
公有住房的权利来源为房屋承租权及居住权,这与私房的产权制度有着显著的区别。大多数情况下,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时“户口”仍然是一个必要条件,但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鉴别,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