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产188

您好,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上海公房动迁征收中的同住人认定:“户口”

2023-04-30 23:23分类: 上海风俗 阅读: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在上海市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案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一直是左右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重中之重。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因此,同住人认定有三个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及“他处无房”。其中,“户口”是在公有住房中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最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只有在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在该处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才能主张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否则可能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法院根本不受理起诉。

  根据市高院相关解答,下列几种属于同住人的特殊情况,而其中1、2、4条即对应在被征收房屋内没有常住户口,但也能主张征收利益: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如,系争房屋的原承租人死亡,而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户内没有户籍的。在(2019)沪02民终10239号案例中,该户房屋被征收时原承租人已经离世,而户籍内又没有在册人口,法院最终判决原承租人的所有子女平分了征收补偿款项。又如(2020)沪02民终523号案例中,也是原承租人死亡且户内没有人口的情况,最终法院将征收补偿款视为原承租人的遗产,在原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中进行了分配。

  公有住房的权利来源为房屋承租权及居住权,这与私房的产权制度有着显著的区别。大多数情况下,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时“户口”仍然是一个必要条件,但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鉴别,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本站旨在学习分享各地特产、美食、景点、文化和民俗等,文章均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QQ:21241043

上一篇:上海动迁律师详解浦东宅基地动迁细则附案例解读集体土地征收规

下一篇:上海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详细解读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关注我们

    特产188
返回顶部
brand86 365整形网 Axial F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