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新拆迁政策解读 三大焦点3种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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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获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市已形成《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草案采纳了上海近年来试点实施的“数砖头加套型保底”政策,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增加补贴。
草案结合本市实际,在《征收补偿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所列行为的,不予补偿。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确需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如新出生子女的入户等,同时规定,对于确需办理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事项手续的,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依法可以办理。
对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草案的大部分篇幅都着力于征收补偿的内容,并对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保证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又细化了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措施。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中心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中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采取上述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草案还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