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的独特之处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的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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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后,上海市人民政府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一方面贯彻了590号令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上海市的地方特色,作出了很多具体的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其中部分规定在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上,可以说比590号令更进一步。那么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细则》在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上有哪些惠民规定。
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细则》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惠民的规定,即一般来说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则按评估均价计算补偿额。
征收房屋的评估均价计算方式是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凡是房屋评估单价低于该标准的都可以准用该标准计算补偿额,这对于居住条件比较差的被征收人是一重大利好。
此外,除了以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额外,《细则》还规定了一项“价格补贴”,即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而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还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也是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很明显,以上三项惠民规定针对的都是原居住条件、生活水平较差的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这些规定体现了上海市政府对于这部分老百姓的暖心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