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影视起诉爱奇艺、爱豆、蔡徐坤工作室不正当竞争索赔74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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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5日电 (栗翘楚)记者近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依海影视)起诉被告北京爱豆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爱豆世纪)、北京市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科技)以及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简称蔡徐坤工作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次庭审中双方明确了诉讼主张和答辩意见。依海影视诉称,2015年其与蔡徐坤签订《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约定依海影视负责蔡徐坤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演艺娱乐事业。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在依海影视与蔡徐坤的独家代理经纪合同有效履行期限内,发现爱豆世纪、爱奇艺科技与蔡徐坤签订经纪协议,并履行经纪行为。依海影视主张三被告明知其为蔡徐坤的独家经纪公司,仍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其专属经纪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上述行为请求赔偿7490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万4千元。
爱奇艺科技称,2017年1月,蔡徐坤已脱离依海影视管理,该年2月,蔡徐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经纪合同,故依海影视已没有与蔡徐坤合作的可能性,所以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爱奇艺科技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在与蔡徐坤签订经纪协议时,对其是否存在其它经纪合约并不知情。蔡徐坤工作室表示,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该工作室代理律师表示,工作室即蔡徐坤本人,无法与依海影视成立不正当竞争关系;此外,从2017年2月起,依海影视与蔡徐坤已无合作基础,故不成立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蔡徐坤与依海影视经纪合同纠纷从2017年8月30日立案以来,经历5次庭审,双方代理律师重点围绕蔡徐坤与依海影视签订独家经纪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展开激烈的辩论。2018年10月2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蔡徐坤与被告依海影视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济合同书》及2016年6月签订《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2019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案当庭并未宣判,当事人将就案件相关证据进一步补充举证,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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