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通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的餐饮单位(2023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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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的餐饮单位(2023年第八期)。
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的餐饮单位(2023年第八期)
2023年4月25日-5月9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31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存在餐具不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独档一面餐厅(招牌名称:肥肠鱼火锅)
存在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定位存放,未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存在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定位存放,未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存在水池混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鑫盛福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鸭脖)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冰箱内生熟混放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第三方平台公示信息不真实的问题,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鸿兴达食品店(招牌名称:麻辣烫)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北京纳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北京马连洼北路分公司(招牌名称:牛肉板面)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满阳满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海淀第一炸)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京豫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沙县小吃)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晋面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手擀面)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冀海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河间驴肉火烧)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琚味久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阿甘锅盔)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火红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火红莲沙县)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用具并处罚款0.2万元。
存在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
存在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用具并处罚款0.2万元。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未按规定穿戴工作帽、工作服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艳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湘菜馆)
存在凉菜间堆砌有大量杂物且天花板出现脱落、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与食品原料的清洗设施混用、后厨废弃物收集设施未加盖、后厨环境不卫生、现场未发现粗加工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渝都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中国兰州拉面)
存在冷食专间进行粗加工、食材落地存放、水池混用、后厨垃圾桶未加盖、在冷食专间存放鸡蛋蔬菜等非直接入口食品、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北京新九龙豆花庄(招牌名称:佳园春便民超市)
存在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操作区天花板出现脱落、粗加工水池和消毒水池混用、环境卫生差地面有积水的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