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新规:名胜古迹景区讲解员必须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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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自助旅游盛行和互联网的传播,与旅游目的地风土人情结合紧密的民宿成为旅游潮流。《条例》对民宿管理内容进行了制度设计,鼓励乡村民宿发展,首次提出民宿也要进行工商登记。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民宿经营以居民自有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采取了与旅馆业相同的经营方式,即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并按日计价收费。现有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民宿的专门规定。根据旅游法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考虑国务院涉及民宿管理的行政法规颁行在即的实际情况,条例对民宿管理内容进行了制度设计。
记者注意到,《条例》将民宿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这一条为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住宿经营确立了合法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展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民宿管理规定,解决民宿市场准入问题,并与国家和北京市已经出台或将要出台的规定做好衔接。
另据了解,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一处处长王鸿剑表示,北京市城区民宿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正在制订中,将不晚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北京市对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施电子行程单管理。参加团队旅游的游客在出发前应收到旅行社发的电子行程单,其中要详细记载旅游线路、景点名称以及游览时间等信息。
市旅游委主任宋宇介绍,专门向参团旅游者发送电子行程单,保障旅游者知晓团队旅游信息,发生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时可以及时维护权利。向游客提供的电子行程单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导游姓名以及联系电话,旅客客运车辆牌照号、驾驶人姓名,景区名称以及游览时间,甚至细化要求写明就餐在什么餐厅、购物店叫啥,会在购物店停留多长时间。
为了杜绝旅游购物中强买强卖,伪劣商品等问题发生,在电子行程单登载购物店名称基础上,《条例》规定接待团队游的购物场所应该同时向公众开放。未向公众开放的,将由工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5000到5万元罚款。这项规定将扼住此前常被曝光的开在景区里只对游客开放的黑店经营行为。
此外,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不得给导游、司机、旅行社任何形式的回扣、奖励,违反这项规定有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条例》在制订过程中还对提升旅游文化内涵予以充分考虑,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和历史文化名城,具有独特的文化旅游资源优势。
宋宇介绍,为充分弘扬和传承首都的历史文化,在条例中分别从发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世界文化遗产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加强导游人文地理和历史文化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
也就是说,在上述景区内为团队旅游提供讲解服务的,应当取得景区讲解员证。景区讲解员由景区负责管理,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景区颁发讲解员证;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上述景区从事团队旅游讲解工作。
这项规定主要针对目前在历史名胜景区中常见的乱讲解、导游编封建迷信故事的行为。(记者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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