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15家餐饮门店存在食安问题被查处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新京报讯(记者王萍)4月18日,北京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5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其中,北京晋福祥和餐饮有限公司(晋福祥刀削面)、北京市琉璃河大杨树餐馆(煎饼唐)、北京聚味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聚味源)、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百七十七西饼店(味多美)、北京美食快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山餐饮分公司(美食汇)、北京振悦江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小谷姐姐麻辣烫)、元味粮芯(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元味粮芯)等7家门店被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当事人后厨环境不卫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生熟混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垃圾桶上方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当事人食品原料直接落地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