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诞生于云南的中国第一部林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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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生态系统,3月21日是国际森林日,全世界共同携手传播绿色理念、助推绿色发展。云南素有“植物王国”的美誉,早在一百多年前,就立法保护森林资源,这源自云南人民对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的超前意识和不断探索。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云南临安府知府制定颁布了《奖励开垦种植章程》,对栽植树木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这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但从目前的历史文献研究来看,《奖励开垦种植章程》是我国近代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有关森林的专门法规,比清宣统元年(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的《推广农林简明章程》还要早一年。
《奖励开垦种植章程》的制定和颁布与当时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云南独特的自然与社会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可以说正是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国最早的有关林业的法规章程,才有可能和有条件首先出现在地处边疆的云南,也使得云南这个被认为是落后和闭塞的省份,在近代森林法治的领域“敢为天下先”,走在了全国前列,开风气之先。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颁发了新政改革上谕,提出:“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盛,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精,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内悉条议以闻。”这引发了包括朝章律法在内的各个领域的社会转变。“新政”的真实含义近似于“新的政治体制”,包括教育、军事、警务、监狱、法律、司法和立宪政府。新政改革的成效远远超过了发起者的意图或想象,为理解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1901年7月20日,刘坤一和张之洞联名上奏朝廷,提出中国需要现代的“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这一奏折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历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02年初,清朝廷公开表示关注法律改革,1902年5月13日的上谕诏令提出“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况,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1906年9月1日,慈禧太后颁布《预备立宪之诏》后,法律改革正式开展。1907年,清朝廷正式成立了专门的制定法律的机构修订法律馆,并由沈家本和伍廷芳任修订法律大臣。
在此背景下,包括云贵总督和云南巡抚,以及临安知府在内的各省督抚和各级官吏,开始按照要求“各举所知,各抒所见”地进行新政改革,其中就包括法律制度领域的改革,这是《奖励开垦种植章程》得以产生的历史原因和根源。
清朝末年,云南很多山区和荒地依然是瘴疠之地,尚未被开垦,虽然有较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却无法有效利用,社会和经济发展落后。因此,开垦荒山荒地、种植经济林木,成为当时云南促进地方以林业为代表的实业发展和提高民生的需求和重要手段。要顺利和有效地实施开垦和种植,就必须以立法作为保障。
当时,随着英法两国在越南、老挝和缅甸等国家殖民统治的建立,云南被动成为了开放前沿和通商口岸,客观上对云南的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这一时期,利用滇越铁路的便利,一批英法等西方国家的人到云南经商办学、传播文化,也带来了先进的实业发展和法律制度等思想。同时,云南向外输送青年赴英、法、日、美等国家留学深造,学习西方军事、科学、法律、医学、文学等,之后回到云南,成为促进云南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中坚力量,其中就有大量林业和法律方面的人才。在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云南在很多领域都开风气之先,例如铁路、自来水工厂、路灯等等,甚至女性丝袜的流行也比上海早了几年,这使得云南这个当时的落后省份,出现了一些“中国第一”,例如中国第一座水电站、第一个橡胶种植园、第一挺国产机关枪。在这样的条件下,云南临安府知府制定和颁布了《奖励开垦种植章程》。
《奖励开垦种植章程》共分为8条,内容包括农业和林业两大部分,其中与林业相关的条例有4条。在这4条林业条例中,一条相当于总纲,两条为奖励,一条为罚则。
林业总纲的具体内容为:“山头直土虽较瘦脊,而栽植树木自无不可,亦应考察土性所宜,分植桑、蜡、桐、茶各种树秧,经理得人成效立见,庶几森林遍野、利益无穷。”这条总纲条例虽然不长,但是内容丰富,包括了当时植树造林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一是地点选择,为“山头直土山头直土虽较瘦脊”,即各荒山土壤较为贫瘠的山顶;二是土壤特性,“亦应考察土性所宜”,即要考察土壤的特点,以选择适合的树种;三是树种规定,要“分植桑、蜡、桐、茶各种树秧”,这是当时临安府推广种植的树种;四是植树造林将带来的成效和益处,“庶几森林遍野、利益无穷”,只要植树造林经营得当,不久便可以连片成林,并带来巨大效益。
奖励条例则列出了当时地方政府明令推广种植的几种树种,并对种植成活的具体棵数给予的奖励作出详细规定。第三条规定:“栽植桑树、蜡树成活在100棵以上者请给8品顶戴;400棵以上者请给6品顶戴;700棵以上者请给5品顶戴;1000棵以上者详请咨明,农工部从优议叙,以示鼓励。桑树养蚕造丝,蜡树放虫结蜡,栽植匪难,获利甚易。”第四条规定:“栽植桐子树、茶子树、漆树成活在100棵以上者,请给8品顶戴;400棵以上者,请给6品顶戴;700棵以上者,请给5品顶戴;1000棵以上者,详请咨明;农工部从优议叙,以示鼓励。桐子、茶子均能打油,获利最厚。”从这些条例中可以看出,作为当时政府主导的植树造林,并不是任由民间随意种树,而是选择桑树、蜡树、桐子树、茶子树和漆树等经济林木进行推广种植。并按照种植成活的具体数量,即100棵、400棵、700棵和1000棵的标准,明确划分出了四个奖励等级。此外,规定中的“顶戴”,不是具体的官阶,而是一种“荣誉”,相当于今天的荣誉称号或者奖章奖状等。
罚则条例的具体内容为:“栽种各项果树,如桃、梨、杏、栗、石榴、胡桃、苹果之类;各种植木,如杉、松、椿、柏、樟、枫树之类,成活在100株以上,仍治业户隐匿之罪,决不宽贷。”可以看出,当时的临安府并不鼓励果树等其他树种的种植,相反一经查实成活在100株以上,还要治罪,但具体如何治罪、治什么样的罪,章程中并没有详细规定。
首先是“敢为天下先”的立法思想。林业以及蕴含其中的生物资源一直以来是云南省的重要自然与经济资源,历任政府都把振兴和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促进云南经济发展和提高民生福祉的重要手段。因此,相关的林业立法也得到了政府和民间的重视,并在近代中国林业立法方面走在了前列,并影响至今,出现了一系列“中国第一”的森林立法及其相关的地方性章程、法规和条例。除了《奖励开垦种植章程》外,1911年颁布的《云南森林章程》是近代中国第一部系统成文的森林法。巧合的是,在《奖励开垦种植章程》颁布后的110周年,也就是2018年9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率先制定和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地方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其次是“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清末时期,林业作为新兴的实业,逐渐成为云南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林业领域的立法已成为迫切需要。习总书记到云南考察时希望云南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在《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制定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了把云南省努力建设成为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最新目标和任务。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和发扬近代云南森林相关法规、章程和条例的“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筑牢云南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