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津市监和罚〔2020〕117 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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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7月6日就天津泰丰祥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发出《津市监和罚〔2020〕117 号》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2019年8月16日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皮糖包装袋印有:“有益改善提高肠道驱动,去脂降压,保宫暖胃等辅助特质”的宣传语和名为“渤海奇珍”包装袋印有“天津特产”“减少胆固醇预防动脉血管硬化都颇具效力”的宣传,现场发现有章鱼足片等海产品售卖,未发现有鲍鱼制品售卖,并发现有多种口味麻花售卖。 经查,当事人用于售卖皮糖产品所使用包装袋印有“天津特产”“有益改善提高肠道驱动,去脂降压,保宫暖胃等辅助特质”的宣传语,该皮糖产品由天津山林果工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为当事人提供;售卖海鲜制品所用“渤海奇珍”的包装袋印有“天津特产”“减少胆固醇预防动脉血管硬化都颇具效力”的宣传语,当事人所售海鲜产品由日照海跃食品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产品非天津产。上述两种包装由东光县丰弘塑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印刷提供,“渤海奇珍”包装袋货值金额13000元,皮糖包装袋货值金额6000元,经询问两种包装袋无额外广告费用,故其货值金额等同于广告费分别为“渤海奇珍”包装袋广告费13000元、皮糖包装广告费6000元。当事人所售麻花由天津市天凌一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为当事人供应,且并未生产供应过“白芝麻”等口味麻花,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多数口味标识是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私自标识,并无该口味。经询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中叫卖人员为当事人员工,存在以章鱼足片充当鲍鱼叫卖的行为,且当事人店内散装食品连同包装称重超出法定偏差的情节属实。当事人只能提供海鲜产品部分进货票据且因当事人收款记录中多种产品均按照“渤海鱼干”和“散装花”收款,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各类海鲜制品(包括章鱼足片)和散装麻花所标识口味的销售数量及明细以及售卖产品时连同包装称重所消耗包装袋数量,故当事人所经营的章鱼足片、麻花及包装袋三种涉案产品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