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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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湖北容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无实际经营业务,尚无财务数据。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湖北容百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尚无实际经营业务,尚无财务数据。
目前,公司未签订未经2022年股东大会授权额度以外的担保协议。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有效期自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经营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文本签署,以及履行相关监管机构审批、备案等手续以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 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实际情况,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 2023 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正常、持续经营的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121,0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1.0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43.69%。本次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申请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5.5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81.8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3月28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决议的有效期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经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除募集资金外的闲置自有资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在上述额度和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指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持有未到期投资产品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当购买风险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在额度范围内,提请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经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选择的产品虽然为风险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收益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难以预期。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现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内部财经管理中心对投资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分析,建立台账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加强风险控制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升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交易原则,按照市场定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2023年3月28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容百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4,950.00万元,关联董事刘相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JAESE Energy Co., Ltd.间接持有TMR株式会社50%股权,Town Mining Co., Ltd.持有TMR株式会社其余50%股权。公司及Town Mining Co., Ltd.均未绝对控股TMR株式会社,且均无法单独控制其生产经营和重大决策。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相烈任TMR株式会社理事。
TMR株式会社依法存续,财务指标良好,经营情况持续、稳定;根据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公司从TMR株式会社采购原材料,其均能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商品,合同执行情况较好。公司将就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同时,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关联方履约能力,如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TMR株式会社采购的原材料为镍钴锰混合液。该金属盐溶液经与其他金属盐根据所需比例进行调配后,公司可以用以生产前驱体等电池材料。公司与TMR株式会社根据交易的各批次镍钴锰混合液中镍、钴、锰的单位含量比例,分别参照交易前月伦敦金属交易所(LME)镍、伦敦金属导报(LMB)钴及锰的均价确定产品交易单价。公司与TMR株式会社根据交易的各批次硫酸钴溶液中的单位钴含量比例,参照交易前月LMB钴均价确定产品交易单价。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TMR株式会社签署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公司与TMR株式会社的关联交易参照国际金属报价定价,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公司向TMR株式会社采购原材料是自身生产经营所需,同时也反映了公司投资TMR株式会社所产生的产业链协同效应,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向TMR株式会社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较小,公司对TMR株式会社不存在重大依赖。
综上,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交易,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交易行为未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12月30日和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按上述原有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均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审计收费定价是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调查和评估,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2022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恪尽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业务,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额度不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外币(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如下: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已经形成境内外产业联动、国际化资产协同的格局,日常进出口贸易、外币贷款等业务日益频繁,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外币资产、负债和外币合同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外币(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外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可能带来汇率的大幅波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二)操作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因汇率走势判断偏差,未及时、充分理解产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而造成一定的风险。
(三)违约风险:对于远期外汇交易,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一)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持续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信息,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并及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供公司决策。
(三)公司制订了相关的制度,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四)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信用级别高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稳健性。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并在定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违约风险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容百科技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62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9,79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385.30万元(其中发行费用7,910.66万元,税款474.64万元,税款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111,404.7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1,779.0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0,100.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22号)。
2022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6,658.01万元,2022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658.73万元;
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83,791.36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7,898.19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34,207.1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8,207.12万元,银行理财产品及存款余额为26,000.00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于2021年9月15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4月,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保荐机构。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2022年4月29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进行现金管理合计26,000.0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是否赎回明细如下:
(1)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8,000.00 万元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为 26,000.00万元,本期累计收到理财收益1,535.99万元。
公司募投项目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于浙江余姚临山镇自行建设场地内实施,目前1-1期3万吨建设已完成,建设进度未及预期的主要原因如下:公司为优先满足正极材料下游客户需求,阶段性投入解决湖北、贵州、韩国三地正极材料的产能建设,2022年公司建成高镍产能25万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前驱体产能的建设进度;2022年,公司升级转型为全市场覆盖的正极材料综合供应商,产品涵盖高镍材料、磷酸锰铁锂和钠电材料,投入相当的资源至新产品的产线建设等事项中,前驱体项目建设受到部分影响。
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根据当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计划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整体建设。本项目整体6万吨三元前驱体产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到2024年12月31日。该事项经公司2023年3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注1:公司正在加快推进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建设实施,计划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整体建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投入资金已累计支付69,443.12万元,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支付56,291.41万元,项目投入募集资金占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68.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容百科技”)将募投项目“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年产6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或“本项目”)的建设期进行延长,计划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2 年 12 月 31 日调整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及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2022年公司基于新一体化战略转型升级为全市场覆盖的综合正极材料供应商,因在持续加大正极项目建设、新开拓磷酸锰铁锂和钠电材料等方面投入较大资源,影响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决定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现将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6.62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9,790.00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9,689.7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0,100.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22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后,投入以下项目建设。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的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注:1、上表“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募资资金累计投入进度”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统计数据,该数据已审计;2、上表各分项加总金额与合计数不一致系由于四舍五入导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83,791.36万元(不含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余额为34,207.1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余额8,207.12万元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账户余额26,000.00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专项账户的存款情况如下:
此外,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详见公司2022-061号公告)。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前期建设情况、外部影响及投资进度等因素,公司决定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项目整体 6 万吨三元前驱体产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调整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截至2022年6月30日,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1-1期3万吨建设已完成,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建设情况及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将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年产6万吨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2 年 12 月 31 日调整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于浙江余姚临山镇自行建设场地内实施,目前1-1期3万吨建设已完成,根据前次延期调整情况,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建设进度未及预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核心产品为高镍及超高镍三元正极材料,连续多年出货量全球领先。公司为优先满足正极材料下游客户需求,阶段性投入解决湖北、贵州、韩国三地正极材料的产能建设,2022年公司建成高镍产能25万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前驱体产能的建设进度。
2、2022年,公司升级转型为全市场覆盖的正极材料综合供应商,产品涵盖高镍材料、磷酸锰铁锂和钠电材料,投入相当的资源至新产品的产线建设等事项中,前驱体项目建设受到部分影响。
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根据当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决定将项目的建设期延长。公司正在加快推进本项目建设实施,计划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整体建设。本项目整体6万吨三元前驱体产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到2024年12月31日。
1、本项目将建成国内最先进的自动化生产线,显著提升公司三元前驱体产线智能化水平,改进产品性能,降低产品成本。新增产能进一步满足客户高端三元前驱体的需求,提升市场份额,增强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本项目的推进将改善公司自产前驱体产能结构性不足局面,保障高镍正极材料的供应链安全,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3、本项目通过提升公司正极材料的前驱体自供率,使得公司产品成本、毛利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较强的竞争优势,提高整体盈利能力。
4、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整体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延期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1、本项目已经过充分、科学缜密的论证,且公司已掌握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同时加强了人才储备与培训等工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项目施工管理不善、项目进度拖延等问题,存在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公司虽然正积极对现有前驱体产线进行升级调整、产能扩建,但存在产线调整与新增产能未能如期完成,前驱体产能仍滞后于正极材料的较快增长,公司存在面临前驱体外购比例未能有效降低,甚至出现进一步提高的经营风险。
3、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股东推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并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公司董事会同意增补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经过对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独立董事认为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符合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对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赵新炎先生、冯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增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赵新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材料工程、工商管理专业。曾任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工程师,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专职董事,中国电力新能源执行董事,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国家电投集团财务公司董事,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董董事,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目前,赵新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冯涛,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融学专业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曾任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负责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副总经理。截至目前,冯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亲属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在此有效期内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则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调整为12个月,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