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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57版)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下转C159版)

2023-04-29 10:21分类: 山东历史 阅读: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各方同意并确认,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鲁西矿业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37,130,311,000.00元。基于上述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为18,936,458,610.00元(含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股权滚存未分配利润)。

  鲁西矿业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截至2022年8月31日可分配利润以鲁西矿业注册资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合计分配1,209,960,200.00元(“利润分配事项”)。鉴于转让价款已经包含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股权滚存未分配利润,即转让方已经取得了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利润分配款合计617,079,702.00元,因此各方同意在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最终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8,319,378,908.00元,具体如下:

  各方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上述转让价款的对应利息按照后续每笔转让价款实际支付日上月LPR一年期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为首批转让价款支付日(不含该日)至后续各批转让价款实际支付日,计算期间内按照一年365天计算。

  如因任一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其所持标的股权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则受让方有权不予支付2023年8月1日(含该日)至本次转让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之日期间所产生的第二批转让价款对应利息。

  除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如(1)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出现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仍未能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或(2)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完成或怠于完成目标公司的整改工作,则受让方有权延迟支付第三批转让价款并有权另行与转让方协商第三批转让价款的实际支付时间,同时受让方有权不予支付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日(含该日)至上述情形全部消除之日(含该日)期间所产生的第三批转让价款对应利息。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2023年7月31日前鲁西矿业应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本次转让及相关公司治理等内容进行修改,并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

  各方同意并确认,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之日为本次转让的交割日,标的股权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至受让方。

  各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设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除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外,转让方有权提名2名董事候选人,受让方有权提名4名董事候选人,并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应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并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目标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除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外,转让方有权提名1名监事候选人,受让方有权提名1名监事候选人,并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应由受让方提名的监事担任;目标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受让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并由董事会聘任。

  各方同意并确认,各方应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即开始办理以下标的股权交割的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其保有和掌管的关于目标公司资产的有关文件、资料、印鉴等;

  (2)转让方督促目标公司根据本协议召开相关会议,修改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3)转让方督促其委派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向受让方指派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移交职务及相关文件、资料、印鉴等;

  (4)转让方督促目标公司办理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标的股权对应的过渡期间损益(过渡期间为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含交割日)的期间)由转让方按照各自向受让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各方同意并确认,由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股权过渡期间损益进行审计,并在过渡期间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过渡期间损益审计报告。其中对于交割审计基准日的选择,如交割日为当月15日(包括15日)之前,则以上月最后一日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如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各方在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股权过渡期间损益审计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算。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目标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扣除利润分配事项导致减少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由转让方及受让方按照本次转让完成后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

  各方同意并确认,在受让方于本次转让交割日之前,由转让方完成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清理。

  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仍存在一笔对外担保事项,即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肥城煤业提供的债务余额为49.75亿元的担保(“担保事项”)。

  除前述事项外,各方同意并确认,转让方应当持续协助并敦促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配合受让方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事项及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按照受让方的要求至迟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或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非经各方明确书面同意,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转让方集团成员之间不再新增借款、担保及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保持正常经营和管理,且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此期间不会对业务、资产和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和处置,除本协议签署日前已作出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外,不进行分红。如发生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重大变化,转让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让方上述变化的情况。

  (1)转让方为依据中国境内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国境内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a)违反转让方或目标公司现行有效的组织性文件,或(b)违反任何中国境内法律,或(c)违反转让方或目标公司为一方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或(d)导致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已经签署的协议或安排下的合同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其义务或获得其它权利主张;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转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或所有权人,合法有效并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地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且标的股权上未设置质押、抵押、其他担保、司法查封、冻结、拍卖等任何权利负担,不会出现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转让方所持标的股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5)转让方已经依法足额履行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出资资产均为转让方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出资行为均已履行内外部必要的审批程序;

  (6)除上文所述担保事项所涉及资产外,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及权益,权属清晰,没有受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优先购买权或第三者的权利所限制;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转让方另行书面承诺外,对于因本次交易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产生的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负债、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缴但未缴的税费、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等,转让方将承担该等损失的金额并对受让方予以补偿,但前述负债、损失及责任已在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中足额计提的除外。

  (1)受让方是依据中国境内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国境内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a)违反受让方现行有效的组织性文件,或(b)违反任何中国境内法律,或(c)违反受让方为一方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或(d)导致受让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安排下的合同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其义务或获得其它权利主张。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转让方另行书面承诺外,因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中任一项情况导致目标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并由此产生任何款项支出或导致目标公司实际直接遭受任何合理损失的,在综合考虑目标公司由此产生的税费损失的基础上,任一转让方对受让方进行补偿的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任一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补偿的金额=(目标公司因本协议第9.1条项下损失补偿触发事件所支出的全部款项及遭受的实际损失×51%)×(任一转让方在本次转让中向受让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51%)÷(1-适用税率)。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转让方另行书面承诺外,因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中任一项情况导致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并由此产生任何款项支出或导致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直接遭受任何合理损失的,在综合考虑目标公司由此产生的税费损失和目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的基础上,任一转让方向受让方进行补偿的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任一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补偿的金额=(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本协议第9.1条项下损失补偿触发事件所支出的全部款项及遭受的实际损失×51%)×(任一转让方在本次转让中向受让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51%)÷(1-适用税率)×目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各方同意并确认,转让方就上述赔偿或补偿事项向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如任一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支付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受让方可以要求其他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其他转让方支付后,可向未支付的转让方追偿。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转让已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承担的相关离退休人员、遗属等各类人员统筹外费用进行精算,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计提。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本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之日为生效日: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所作出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是虚假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上述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在不排除相关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前提下,除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如一方因对方违约遭受任何合理的开支、费用、责任或损失,则违约方应就任何该等开支、费用、责任或损失进行赔偿并使非违约方不受损害。对于由于非违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就该等损失,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就鲁西矿业下属子公司矿业权采深超千米相关事项,鲁西矿业股权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做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鲁西矿业下属煤矿为正常、合法生产煤矿。如本次交易交割日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鲁动能〔2021〕3号)和《山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鲁政字〔2021〕143号)文件或依据前述文件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对鲁西矿业下属子公司煤矿采取限产、停产、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的,转让方承诺:

  (1)由转让方对受让方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应由转让方及受让方基于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具体实施细则,以各方认可的、由兖矿能源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基础予以测算,并在前述处置措施采取之日起3个月(或各方协商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确定。但该等补偿金额应以鲁西矿业或其下属子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评估价值×51%为限,如该等下属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则前述补偿金额上限应再乘以鲁西矿业持有该等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比例;

  (2)如转让方及受让方在前述处置措施采取之日3个月内(或各方协商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无法就前述具体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则受让方可以向转让方书面通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自受让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本次转让标的股权全部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受让方向转让方返还标的股权及自交割日起受让方从鲁西矿业取得的分红(如涉及)。前述资金占用费按照本次转让标的股权全部转让价款返还日上月LPR一年期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为《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割审计基准日至本次转让标的股权全部转让价款返还日,计算期间内按照一年365天计算。”

  就鲁西矿业下属子公司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事项,鲁西矿业股权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做出如下承诺:

  “除已根据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及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报告》’)扣减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外,就郭屯煤矿、彭庄煤矿、梁宝寺煤矿以及陈蛮庄煤矿四宗以现金、转增国家资本金等方式有偿处置过的矿业权,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如被相关主管部门基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10号文》’)对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已动用的资源储量及本次交易对应资源储量(即在本次交易中相关采矿权评估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下同)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被征收出让收益金额’),且前述出让收益亦未在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中体现,则:

  (1)转让方将按照该等下属子公司被征收出让收益金额,在明确缴纳义务后的30日内向受让方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被征收出让收益金额×51%×鲁西矿业持有该等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比例);

  (2)除前述被征收出让收益金额,就届时本次交易对应资源储量中剩余的尚未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计算征收的部分(如涉及),应当基于《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报告》中载明的测算方法及相关参数,按照《10号文》及后续颁布实施的配套政策折现至前述明确缴纳义务之日计算剩余需缴纳金额,由转让方一并向受让方现金补偿;

  (3)转让方向受让方补偿的金额应以(《股权转让协议》依据的评估报告引用的矿业权评估报告所载金额×51%×鲁西矿业持有该等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限。”

  各方同意并确认,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新疆能化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5,905,592,700.00元。基于上述新疆能化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为8,111,852,277.00元,具体如下:

  受让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的30%(即分别支付新矿集团374,099,540.30元、山能集团2,059,456,142.80元,价款本金共计2,433,555,683.10元)。

  受让方于交割日和2023年7月31日两者孰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的30%(即分别支付新矿集团374,099,540.30元、山能集团2,059,456,142.80元,价款本金共计2,433,555,683.10元,以下称“第二批转让价款”)及对应利息。

  受让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除新疆矿业转让价款外(定义见下)的标的股权的剩余转让价款(即分别支付新矿集团498,494,914.27元、山能集团2,744,265,369.83元,价款本金共计3,242,760,284.10元,以下称“第三批转让价款”)及对应利息。

  各方基于《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本次交易中新疆矿业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7,614,800.00元,除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新疆矿业51%股权评估价值对应的转让价款1,980,626.70元(“新疆矿业转让价款”,即分别支付新矿集团304,472.81元、山能集团1,676,153.89元):

  (1)新疆矿业就保盛红山洼采矿权与整合方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并完成矿业权转让手续之日或新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整合方确认保盛红山洼采矿权资源整合工作终止(或不再实施)并完成保盛红山洼采矿权续期手续;

  各方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应利息按照后续每笔转让价款实际支付日上月LPR一年期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为首批转让价款支付日(不含该日)至后续各批转让价款实际支付日,计算期间内按照一年365天计算。

  除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如因任一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其所持标的股权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则受让方有权不予支付2023年8月1日(含该日)至本次转让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之日期间所产生的第二批转让价款对应利息。

  除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如(1)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出现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仍未能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或(2)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完成或怠于完成目标公司的整改工作,则受让方有权延迟支付第三批转让价款并有权另行与转让方协商第三批转让价款的实际支付时间,同时受让方有权不予支付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日(含该日)至上述情形全部消除之日(含该日)期间所产生的第三批转让价款对应利息。

  各方确认,受让方在依照本条约定履行完毕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后,即完成其取得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所需的全部对价的支付。

  各方确认,如交割日后,新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整合方确认保盛红山洼采矿权资源整合工作终止或仍无法完成保盛红山洼采矿权资源整合工作,则受让方应敦促新疆矿业积极与新疆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沟通保盛红山洼采矿权证续期事项,以保护新疆矿业持有的保盛红山洼采矿权权益。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2023年7月31日前目标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本次转让及相关公司治理等内容进行修改,并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

  各方同意并确认,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之日为本次转让的交割日,标的股权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至受让方。

  各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设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除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外,转让方有权提名2名董事候选人,受让方有权提名4名董事候选人,并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应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并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目标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除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外,转让方有权提名1名监事候选人,受让方有权提名1名监事候选人,并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应由受让方提名的监事担任;目标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受让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并由董事会聘任。

  各方同意并确认,各方应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即开始办理以下标的股权交割的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其保有和掌管的关于目标公司资产的有关文件、资料、印鉴等;

  (2)转让方督促目标公司根据本协议召开相关会议,修改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3)转让方督促其委派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向受让方指派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移交职务及相关文件、资料、印鉴等;

  (4)转让方督促目标公司办理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标的股权对应的过渡期间损益由转让方按照各自向受让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各方同意并确认,由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股权过渡期间损益进行审计,并在过渡期间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过渡期间损益审计报告。其中对于交割审计基准日的选择,如交割日为当月15日(包括15日)之前,则以上月最后一日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如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各方在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股权过渡期间损益审计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算。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目标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转让方及受让方按照本次转让完成后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

  各方同意并确认,在受让方于本次转让交割日之前,由转让方完成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清理,并完成经受让方同意的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处理。

  除前述事项外,各方同意并确认,转让方应当持续协助并敦促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配合受让方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事项及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按照受让方的要求至迟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或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非经各方明确书面同意,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转让方集团成员之间不再新增借款、担保及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保持正常经营和管理,且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此期间不会对业务、资产和人员进行重大调整和处置,除本协议签署日前已作出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外,不进行分红。如发生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重大变化,转让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让方上述变化的情况。

  (1)转让方为依据中国境内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国境内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a)违反转让方或目标公司现行有效的组织性文件,或(b)违反任何中国境内法律,或(c)违反转让方或目标公司为一方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或(d)导致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已经签署的协议或安排下的合同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其义务或获得其它权利主张;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转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或所有权人,合法有效并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地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且标的股权上未设置质押、抵押、其他担保、司法查封、冻结、拍卖等任何权利负担,不会出现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转让方所持标的股权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5)转让方已经依法足额履行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出资资产均为转让方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出资行为均已履行内外部必要的审批程序;

  (6)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及权益,权属清晰,没有受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优先购买权或第三者的权利所限制;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转让方另行书面承诺外,对于因本次交易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产生的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负债、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缴但未缴的税费、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等,转让方将承担该等损失的金额并对受让方予以补偿,但前述负债、损失及责任已在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中足额计提的除外。

  (1)受让方是依据中国境内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国境内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a)违反受让方现行有效的组织性文件,或(b)违反任何中国境内法律,或(c)违反受让方为一方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或(d)导致受让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安排下的合同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其义务或获得其它权利主张。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转让方另行书面承诺外,因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中任一项情况导致目标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并由此产生任何款项支出或导致目标公司实际直接遭受任何合理损失的,在综合考虑目标公司由此产生的税费损失的基础上,任一转让方对受让方进行补偿的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任一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补偿的金额=(目标公司因本协议第9.1条项下损失补偿触发事件所支出的全部款项及遭受的实际损失×51%)×(任一转让方在本次转让中向受让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51%)÷(1-适用税率)。

  各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转让方另行书面承诺外,因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中任一项情况导致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并由此产生任何款项支出或导致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直接遭受任何合理损失的,在综合考虑目标公司由此产生的税费损失和目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的基础上,任一转让方向受让方进行补偿的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任一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补偿的金额=(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本协议第9.1条项下损失补偿触发事件所支出的全部款项及遭受的实际损失×51%)×(任一转让方在本次转让中向受让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51%)÷(1-适用税率)×目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各方同意并确认,转让方就上述赔偿或补偿事项向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如任一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支付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受让方可以要求其他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其他转让方支付后,可向未支付的转让方追偿。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转让已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承担的相关离退休人员、遗属等各类人员统筹外费用进行精算,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计提。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本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之日为生效日: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所作出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是虚假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上述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在不排除相关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前提下,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如一方因对方违约遭受任何合理的开支、费用、责任或损失,则违约方应就任何该等开支、费用、责任或损失进行赔偿并使非违约方不受损害。对于由于非违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就该等损失,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就新疆能化及其下属子公司矿业权相关事项,新疆能化股权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做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新疆能化所持有的新疆准东煤田奇台县黄草湖一至十一勘查区勘探探矿权有效期已经届满。新疆能化已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了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申请将十一个勘查区合并为一个勘查区,申请续期期限为2023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8日。转让方承诺将积极敦促并协助新疆能化尽快完成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新疆能化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因无法完成或无法按时完成上述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到损失,则届时由转让方向受让方予以补偿。

  除已根据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及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报告》’)扣减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外,就保盛煤矿、红山洼煤矿两宗有偿处置过的矿业权,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后,如被相关主管部门基于《10号文》对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已动用的资源储量及本次交易对应资源储量(即在本次交易中相关采矿权评估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下同)向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新疆矿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被征收出让收益金额’),且前述出让收益亦未在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中体现,则:

  (1)转让方将按照该等下属子公司被征收出让收益金额,在明确缴纳义务后的30日内向受让方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被征收出让收益金额×51%×新疆能化持有新疆矿业的股权比例);

  (2)除前述被征收出让收益金额,就届时本次交易对应资源储量中剩余的尚未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计算征收的部分(如涉及),应当基于《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报告》中载明的测算方法及相关参数,按照《10号文》及后续颁布实施的配套政策折现至前述明确缴纳义务之日计算剩余需缴纳金额,由转让方一并向受让方现金补偿;

  (3)转让方向受让方补偿的金额应以(《股权转让协议》依据的评估报告引用的矿业权评估报告所载金额×51%×新疆能化持有新疆矿业的股权比例)为限。”

  2020年7月,原兖矿集团和原山能集团联合重组为新山能集团后,山能集团下属鲁西南、新疆、陕甘、内蒙四大区域的存量煤炭及煤化工业务与兖矿能源主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通过本次交易进行分区域、分批次的资产注入,有利于减少公司与山能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促进规范运营。

  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均为山能集团下属优质资产,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显著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股东长期回报。

  本次交易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山能集团优质煤炭资源的整合,有利于进一步增厚公司的煤炭资源储备,做大做强矿业板块,增强核心竞争力。

  除煤炭生产业务外,本次交易拟收购的业务及资产范围还包括部分煤化工、煤炭洗选与销售、煤炭运输与仓储、矿用设备及配件制造等煤炭产业链上下游业务。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围绕煤炭主业,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发挥协同效应,分散经营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取得鲁西矿业和新疆能化51%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鲁西矿业、新疆能化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且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情况的影响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显著增强。目标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合并口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占上市公司2022年度煤炭及煤化工相关业务收入、合并口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4.68%、16.15%和8.59%。

  注1:目标公司数据来源于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2022年年度报告,其中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煤炭及煤化工相关业务收入。

  注3:由于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仅收购目标公司51%股权,因此在计算目标公司占比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的过程中,已在目标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基础上乘以上述股权比例。

  从业务角度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煤炭资源量、煤炭储量和商品煤产量均得到大幅提升,经营能力将持续增强。根据北京矿通出具的相关矿业权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评估利用口径资源量增加约256.03亿吨,可采储量增加约164.95亿吨,商品煤产量增加约3,000万吨。

  本次交易后各方将根据相关协议安排,依法履行部分管理层人员变动调整程序。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情况。

  鲁西矿业下属公司承租土地共计18宗,面积共计14,039,568.63㎡,其中3宗共计13,030,000.00㎡土地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用途,其余15宗共计984,768.63㎡土地用于存放设备、工业广场、运煤公路建设等生产辅助用途。

  除上述情况外,山东李楼煤业有限公司拟租赁山能集团1宗面积为28,960.14㎡的土地,该土地已用于山东李楼煤业有限公司煤泥大棚、压滤车间等设施建设。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山能集团依然间接参股目标公司,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目标公司与公司(包括附属公司)、山能集团(包括除上市公司以外的附属公司)发生的交易将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已经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并签署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具体请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与山能集团持续性关联交易内容及上限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鲁西矿业、新疆能化及其下属子公司中,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正在履行的为肥城煤业提供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山能集团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拟以山能集团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替代性增信措施的方式解除前述担保。目前被担保方正在与债权人就解除上述担保进行积极磋商沟通,10家银行债权人正在就上述方案推进内部审批程序。

  根据本次交易协议的约定,上述关联担保的解除为相关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且上述关联担保解除为上市公司支付首笔交易价款的前置条件。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本公告日,鲁西矿业、新疆能化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鲁西矿业、新疆能化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导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鲁西矿业51%股权和新疆能化51%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0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10人,3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包括4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公司4名独立董事于本次交易提交董事会前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关于收购鲁西矿业51%股权和新疆能化51%股权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收购鲁西矿业51%股权和新疆能化51%股权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拟与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肥城肥矿煤业有限公司和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公司拟与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51%股权,该等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煤炭、煤化工主营业务的资产规模,加大优质资源储备,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3.公司拟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减少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就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相关风险,相关方已在相关协议、承诺文件中做出补偿性承诺;

  4.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和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51%股权,同意本议案;

  5.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地监管规定要求。”

  “1.评估机构的选聘:本次交易,公司从资质条件、执业质量及信誉等多方面综合考察,聘请山东中评恒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评恒信”)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矿通”)为本次交易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为公司本次交易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之间,除业务关系外,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3.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就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行业惯例及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合理。

  4.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在本次评估工作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及评估规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选取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情况,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及其授权单位备案,评估结论公允。”

  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已就本次交易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依据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专业建议,对本次交易事项向股东提供投票建议:

  “1.公司董事会对《关于收购鲁西矿业51%股权和新疆能化51%股权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煤炭、煤化工主营业务的资产规模,加大优质资源储备,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3.本次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减少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建议公司独立股东于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

  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与山能集团、新矿集团、龙矿集团、淄矿集团、肥城煤业、临矿集团过去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临时性关联交易3次(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共计567,290.95万元,约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5.99%。

  (一)经公司2022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审议,批准公司以2.87元/股的价格出资86,100.00万元,对山东能源大厦上海有限公司增资,增资后公司持有其75%股权,山能集团持有其25%股权。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资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已经履行完毕。

  (二)经公司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山能集团控股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合并重组,其中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评估净资产金额为464,183.10万元,合并重组后,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注销,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将成为合并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在履行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审核、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三)经公司2022年11月14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审议,批准公司园区建设管理中心采取协议方式购置山东鲁西发电有限公司三栋厂房及附属设施,购置价格以经审核备案的评估价格为依据签订《协议转让合同》,拟购买资产评估价值为17,007.85万元(含税)。

  新矿集团、龙矿集团、淄矿集团、肥城煤业、临矿集团已出具《关于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之业绩补偿承诺函》,具体如下:

  “1.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承诺期”),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目标公司对应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承诺期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142,480.14万元(“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参考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

  2.若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转让方将以现金方式向兖矿能源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承诺期业绩补偿金额=(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股权交易作价-其他已补偿金额(承诺期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

  (1)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目标公司承诺期内各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前述净利润数额应根据转让方与兖矿能源等各方认可的、兖矿能源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中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确定。

  (2)各转让方就上述业绩补偿应支付的金额=(各转让方向兖矿能源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51%)×承诺期应补偿金额。

  3.如承诺期内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下属煤矿因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井被采取限产、停产、关闭退出等措施造成的损失,由转让方根据《承诺函》的相关约定计算相关补偿金额(“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井补偿”)并进行补偿。为避免重复计算,转让方向兖矿能源支付的承诺期业绩补偿金额应当扣除前述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井补偿(扣减后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如承诺期内《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则转让方无需继续履行本承诺函,如承诺期届满后《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则受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转让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承诺期业绩补偿款项。

  4.转让方承诺将于目标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且在接到兖矿能源通知明确承诺期需补偿的具体金额之后的30日内履行全部补偿义务。

  5.如承诺期内由于股权转让、增资或其他原因,导致(1)目标公司不再由兖矿能源实际控制或合并报表或(2)目标公司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合并报表子公司范围发生变化,则自该年度起(含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和实现净利润数在转让方与兖矿能源协商一致后可以予以调整。

  6.如承诺期内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3)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管制命令或决定等)致使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不再由兖矿能源实际控制的,则自前述情形发生的该年度起(含该年度),转让方可根据前述情形的影响程度,与受让方协商调整本承诺函下的承诺净利润数额等内容。

  前述不可抗力不包括鲁西矿业下属煤矿因《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鲁动能〔2021〕3号)和《山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鲁政字〔2021〕143号)文件或依据前述文件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配套政策、会议纪要等文件,被采取限产、停产、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等的情况。

  7.各转让方之间就上述承诺事项参照《股权转让协议》第9条的相关约定向受让方承担声明、保证与承诺义务;各转让方违反本承诺函约定的相关事项,视同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第18条的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转让方违反本承诺函约定的相关事项,且转让方与受让方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受让方有权适用《股权转让协议》第19.2条提起仲裁。”

  山能集团、新矿集团已出具《关于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51%股权之业绩补偿承诺函》,具体如下:

  “1.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承诺期”),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目标公司对应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承诺期累计不低于人民币401,345.61万元(“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参考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

  2.若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转让方将以现金方式向兖矿能源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承诺期业绩补偿金额=(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股权交易作价-其他已补偿金额(承诺期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

  (1)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目标公司承诺期内各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前述净利润数额应根据转让方与兖矿能源等各方认可的、兖矿能源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期专项审核报告中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确定。

  (2)各转让方就上述业绩补偿应支付的金额=(各转让方向兖矿能源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51%)×承诺期应补偿金额。

  3.如承诺期内《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则转让方无需继续履行本承诺函,如承诺期届满后《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则受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转让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承诺期业绩补偿款项。

  4.转让方承诺将于目标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且在接到兖矿能源通知明确承诺期需补偿的具体金额之后的30日内履行全部补偿义务。

  5.如承诺期内由于股权转让、增资或其他原因,导致(1)目标公司不再由兖矿能源实际控制或合并报表或(2)目标公司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合并报表子公司范围发生变化,则自该年度起(含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和实现净利润数在转让方与兖矿能源协商一致后可以予以调整。

  6.如承诺期内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3)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管制命令或决定等)致使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不再由兖矿能源实际控制的,则自前述情形发生的该年度起(含该年度),转让方可根据前述情形的影响程度,与受让方协商调整本承诺函下的承诺净利润数额等内容。

  7.各转让方之间就上述承诺事项参照《股权转让协议》第9条的相关约定向受让方承担声明、保证与承诺义务;各转让方违反本承诺函约定的相关事项,视为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第18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转让方违反本承诺函约定的相关事项,且转让方与受让方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受让方有权适用《股权转让协议》第19.2条提起仲裁。”

  受国际能源供需形势错综复杂、安全环保约束增强等因素影响,煤炭供需呈紧平衡态势,价格维持在中高位,但作为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明显。煤化工行业受益于宏观经济稳增长政策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走势向好。但受原材料上涨以及下游需求走弱等影响,产品价格波动态势明显。

  公司将密切关注国家政策与宏观经济走势及行业政策变化与波动情况,把握宏观调控政策导向,积极主动调整经营计划、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提升鲁西矿业、新疆能化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与交易对方就可能存在影响的行业政策变化事项及时进行协商并商榷方案。

  截至本公告日,新疆能化持有的黄草湖11宗探矿权对应《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新疆矿业下属保盛煤矿及红山洼煤矿对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且暂未完成续期;新疆矿业下属硫磺沟煤矿因安全生产事故处于停产状态。具体如下:

  2023年1月1日,硫磺沟煤矿发生一起生产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一般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公布的《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1·1”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件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建议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给予其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受该事件影响,硫磺沟煤矿暂处于停产状态,根据新疆能化的说明,结合目前综合整改情况和复产审批流程判断,硫磺沟煤矿预计可于2023年6月恢复正常生产。

  保盛煤矿及红山洼煤矿自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实际进行开采,其采矿许可证已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和2019年11月24日到期。根据当地的产业整合政策文件,保盛煤矿及红山洼煤矿处于待整合状态,未来拟对外转让。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新疆吉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维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分别与新疆矿业签署框架协议,就整合保盛煤矿及红山洼煤矿事宜达成了初步意向,正在履行评估流程,待评估报告出具后正式签订转让合同。

  新疆能化持有的黄草湖11宗探矿权对应《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截至本公告日,前述《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均已届满。新疆能化已于2023年2月提交续期申请,并于2023年3月取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的《探矿权申请资料退回通知书》,要求新疆能化就该等11处探矿权提交整合申请。截至本公告日,新疆能化已编制《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并再次提交变更申请,已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受理。

  鉴于硫磺沟煤矿事件发生于评估基准日后,保盛煤矿及红山洼煤矿处于待整合状态,无法单独进行剥离等因素,本次交易将上述煤矿及矿业权纳入资产范围。新疆能化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将持续推动硫磺沟煤矿复产、保盛煤矿及红山洼煤矿整合、黄草湖探矿权续期等事项相关工作的开展。在硫磺沟煤矿复产、保盛煤矿及红山洼煤矿完成整合前,根据《新疆能化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无需支付新疆矿业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新疆能化股权转让方已承诺将积极敦促并协助新疆能化尽快完成黄草湖11宗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因上述事项导致新疆能化无法完成2023年至2025年的业绩承诺,则上市公司可依据业绩补偿承诺要求新疆能化股权转让方按承诺约定承担补偿责任;如因上述事项导致新疆能化遭受除无法完成经营业绩之外的其他损失,则上市公司可依据《新疆能化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相关条款的约定及新疆能化股权转让方就矿业权相关事项出具的承诺函要求新疆能化股权转让方承担补偿责任。

  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告“五、本次交易协议及履约安排”之“(三)《关于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7、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五、本次交易协议及履约安排”之“(四)新疆能化股权转让方承诺事项”相关内容。

  根据2021年4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鲁动能〔2021〕3号),“到2021年,……关闭退出19处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合计产能3,160万吨”,反映出现有政策对于存在冲击地压自然现象的矿井开采千米以深资源的关注度有所增强。

  鲁西矿业下属6对矿井(即唐口煤业煤矿、李楼煤业煤矿、新巨龙能源煤矿、陈蛮庄煤矿、梁宝寺煤矿、彭庄煤矿)存在千米以深的未开采资源,在未来开采时,存在因受届时政策影响被采取限产、停产等处置措施的风险。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保障山东省能源资源安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13部门于2022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174号)进一步提出,“有效释放合法产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合法守法矿山保持长期稳定生产;杜绝‘一刀切’式停产、限产,积极支持帮助长期停产合法持证矿山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有效释放现有持证矿山合法产能。”鲁西矿业上述煤矿千米以深资源未来被采取限产、停产等处置措施的风险有限。

  (1)本次交易已就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生产合规性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根据山东省能源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文件,截至2022年6月30日,鲁西矿业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为依法生产建设矿井,其核定生产能力以山东省能源局公告的《全省煤炭产能公告》(2022年第23号)为准。此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于2022年10月18日亦出具证明文件,证明鲁西矿业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目前未采取限产、停产、关闭等处置措施,属于正常、合法生产矿井。2023年1月3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鲁能源公告〔2023〕第1号”《公告》,上述煤矿的核定生产能力如下:

  上述煤矿未因属于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被相关政府部门采取限产、停产或关闭等处置措施。

  (2)鲁西矿业股权转让方已出具承诺函。本次交易中,鲁西矿业股权转让方就鲁西矿业超千米冲压煤矿出具承诺,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告之“五、本次交易协议及履约安排”之“(二)鲁西矿业股权转让方承诺事项”之“1、关于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的承诺”相关内容。

  鲁西矿业及新疆能化下属的部分矿业权存在需缴纳或补缴出让收益的风险。本次交易中,已对部分矿业权可能缴纳的出让收益进行了测算,并在相关无形资产的评估值中进行了扣减,具体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上表第1项至第3项唐口煤业煤矿、李楼煤业煤矿、新巨龙能源煤矿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出让收益相关协议。

  上表第4项硫磺沟煤矿、第5项伊犁四号矿井已根据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中未来30年拟动用的资源储量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了出让收益相关协议;上表第6项伊犁一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已根据预评估结果征收了部分出让收益。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10号文”),煤炭属于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在转为采矿权后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因此,鲁西矿业及新疆能化下属的部分矿业权存在需缴纳或补缴出让收益的风险。

  (1)本次交易中,已根据1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上述18宗矿业权可能缴纳的出让收益进行了测算,并在相关无形资产的评估值中进行了扣减(具体扣减金额详见上表“预估出让收益”)。

  (2)就其余6宗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避免因政策调整导致上市公司产生损失,鲁西矿业股权转让方及新疆能化股权转让方已出具承诺,如本次交易交割日后就其余6宗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前已动用的及本次交易中相关采矿权评估范围内的资源储量需缴纳出让收益,则由鲁西矿业股权转让方及新疆能化股权转让方予以补偿。

  (3)上述承诺具体内容参见本公告之“五、本次交易协议及履约安排”之“(二)鲁西矿业股权转让方承诺事项”之“2、关于出让收益的承诺”及“五、本次交易协议及履约安排”之“(四)新疆能化股权转让方承诺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

  (三)《关于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四)《关于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之业绩补偿承诺函》《关于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51%股权之业绩补偿承诺函》、鲁西矿业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矿业权相关事项签订的《承诺函》、新疆能化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矿业权相关事项签订的《承诺函》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4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在山东省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因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兖矿能源”“本公司”“公司”,包括其附属公司)向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能集团”“控股股东”,包括其附属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定义的“联系人”,但不包括兖矿能源及其附属公司)收购资产事宜(“本次收购”),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内容和金额将发生变化。公司拟根据本次收购以及此前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对部分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协议进行调整,涉及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有:(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劳务及服务互供;(2)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3)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保险金管理服务;(4)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材料物资供应。同时,公司将一并调整、确定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在2023-2025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本次交易”)。

  ●持续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山能集团开展持续性关联交易,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司与山能集团的资源共享和协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本次调整系基于公司及附属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签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定价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持续性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新持续性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收购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鲁西矿业”)51%股权和兖矿新疆能化有限公司(“新疆能化”,与鲁西矿业合称“目标公司”)51%股权。相关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23-029)。

  2020年12月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材料物资供应协议》《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保险金管理协议》以及《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协议》,约定2021-2023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劳务及服务互供,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保险金管理服务以及材料物资供应。该等事项构成持续性关联交易,其协议以及2021-2023年度每年的交易上限金额已于2021年2月5日经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与控股股东部分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金额的议案》,调整《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协议》、《材料物资供应协议》所限定交易于2022-2023年度交易上限金额。

  1.2021年2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山能集团下属山东能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山能数科”)签署《ERP及相关系统运维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1-2023年每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该协议约定山能数科向本公司提供ERP及相关系统运维服务。

  2.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山能集团签署《化工原料煤采购及产品销售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1-2023年每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该协议约定山能集团向本公司销售化工原料煤,本公司向山能集团销售化工产品,并向山能集团提供化工产品代理销售服务。

  3.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山能集团下属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颐养”)签署《医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交易于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每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该协议约定山东颐养向本公司提供医疗服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内容和金额将发生变化;同时,公司拟将部分现有持续性关联交易进行梳理整合,并调整、确定其在2023-2025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涉及的调整内容主要有:

  1.本次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标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已经存在或拟新发生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新增关联交易,主要有:

  (1)控股股东向目标公司提供信息化及技术服务、食宿运营服务及餐饮,须调整原《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项下交易上限;同时,公司拟将如下持续性关联交易纳入上述协议并相应调整交易上限:《化工原料煤采购及产品销售协议》项下化工产品代理销售服务,《ERP及相关系统运维框架协议》、《医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服务。

  (2)目标公司向控股股东销售部分煤炭,须调整原《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协议》项下交易上限;同时,公司拟将《化工原料煤采购及产品销售协议》项下化工产品销售事宜纳入上述协议并相应调整交易上限。

  (3)控股股东向目标公司提供保险金管理服务,须修订原《保险金管理协议》并调整其项下交易上限。

  (4)控股股东向目标公司提供物资,须调整原《材料物资供应协议》项下交易上限;同时,公司拟将《化工原料煤采购及产品销售协议》项下化工原料煤销售事宜纳入上述协议并相应调整交易上限。

  2.本次收购完成后,山能集团依然参股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构成山能集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联系人”。因此目标公司与本公司已经存在或拟新发生的交易也将构成本公司的新增关联交易,主要是本公司对目标公司新增物资供应,须调整原《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协议》项下交易上限。

  3.公司基于2023-2025年预计与山能集团发生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情况对其交易金额上限进行测算,并结合上述因素调整、确定2023-2025年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山能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54.81%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本公司关联方。山能集团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签署的《材料物资供应协议》约定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提供材料物资。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供应化工原料、煤炭、电力,以及井下支护材料、矿用设备配件、安全防护物资、信息化设备、油脂类材料、其他通用材料等材料物资。

  2.化工原料、煤炭、材料物资按市场价格确定。电力的供应价格,参照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电价,并按兖矿能源的实际用量向兖矿能源结算。

  3.山能集团承诺供应价格将不高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别材料物资的价格。

  4.若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材料物资所提出的供应条款及条件比山能集团更优惠,或者山能集团提供的材料物资不能满足兖矿能源的需要,则兖矿能源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购买该类材料物资。

  本次签署的《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约定山能集团和兖矿能源互相提供劳务及服务。

  维修服务、工程施工和管理服务、员工个人福利、资产租赁及服务、食宿运营服务及餐饮、担保服务、安保服务(包括保安服务及煤炭火车押运服务)、信息化及技术服务、ERP及相关系统运维服务和医疗服务(包括井口应急服务、职工查体、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职工病伤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维护等)。

  (2)工程施工和管理服务、维修服务、食宿运营服务及餐饮、担保服务、保安服务、资产租赁及服务、信息化及技术服务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煤炭火车押运服务的价格,以山能集团发生的薪酬、材料器材消耗和折旧等成本费用为基础加合理利润作为计费基础。

  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如下方式确定:查体费用严格参照山东省物价局收费标准及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疗收费目录制定,其他服务费用参照2020-2022年三年实际发生工作量、从事该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人数和工资收入及该项费用发生的耗材费用进行测算。

  ERP及相关系统运维服务价格根据如下方式确定:按照ERP及相关系统运维市场一般计算规则,以人天单价作为价格计算依据,山能数科为本公司提供运维服务单价为3500元/人天。

  (3)山能集团承诺:向兖矿能源提供上述劳务或服务的价格不超过山能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劳务或服务而收取的价格。

  (1)兖矿能源向山能集团提供以下劳务及服务:运输服务、维修服务、培训服务、信息化及技术服务和化工产品代理销售服务。

  (2)运输服务、维修服务、培训服务、信息化及技术服务价格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化工产品代理销售服务价格由本公司依照成本加成法厘定。

  收购完成前,目标公司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保险金”)费用通过山能集团等主体代为缴纳;收购完成后,为保障员工利益,上述保险费用由原缴纳主体代为转缴,转缴主体不就此收取费用。

  2.兖矿能源每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内部制度,基于相关员工的薪酬水平计算应予缴纳的保险金费用,并于月底前将该等款项全额汇至山能集团为兖矿能源设立的该等款项的各专用账户(“保险金专用账户”)。山能集团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兖矿能源职工转缴保险金。(下转C15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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