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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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明确知晓规范申报操作、重点热点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和管理方式要求等,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202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总机构在济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省内外地市总机构在济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济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或者《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要求,纳税人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质量,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准确、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申报,在梳理税会差异调整、核实享受优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便获得更好的办税体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018年23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2018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最迟于5月31日前完成留存备查资料的归集和留存,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对涉及多政府部门认定管理的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等,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尽早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自评信息,及时取得登记编号以免影响政策享受。
一是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2018年第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二是请自行判别是否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符合上述条件,请及时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并注意以下几点:
1.所从事的行业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如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则不能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请确认是否属于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由于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单独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因系统原因,不享受无法完成申报,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税务登记信息。
1.高新技术企业应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如您符合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条件,可以择优申报享受。
2.请确认本年度内是否发生研发费用支出,如发生了研发支出,请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四是如发生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用,请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并注意以下几点:
1.请确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是否准确,是否同金税三期税务登记的主行业及税种登记行业相同,如不一致或不准确,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后再办理年度申报。
2.请确认所从事行业是否为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中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负面清单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如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则不能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3.请确认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否准确,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一般企业2022年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4.如您属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对于本年度内发生的研发费用,请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5.请确认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是否准确,注意《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5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明细表》(A107041)第15行“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行“二、研发费用总额”等表之间的逻辑关系;请勿随意填写整数,确保填写数据真实准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需报送该项目部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要求,该凭证预缴申报阶段已调整为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为提升“预判式”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辅助纳税人高质量、高效率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将继续在2022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项服务遵循“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原则,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后,纳税人可以使用此项功能进行风险扫描,扫描后系统会将疑点提示反馈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分析反馈的疑点提示,有问题的应即知即改,主动更正申报,提高数据质量,降低涉税风险。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按日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应根据更正项目认真核实确认,及时进行更正,履行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为持续优化纳税人退税体验,进一步加快汇算清缴退税工作进度,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系统智能识别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并发送办理提示界面,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流程。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税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