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史话】唐代监察法规的形成与内涵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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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是中国古代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具体监察工作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整个时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的监察法规在整个中国古代监察法规系统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以安史之乱为分水岭,前期是盛世的大一统时期,中央集权之下,监察就起到了整顿吏治、究正风俗、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玄宗创制的“唐代巡察六条”更是影响深远;安史之乱以后,中央集权衰落,诸多的地方巡察开始变得名存实亡,一些半割据型藩镇官员兼监察衔破坏了监察的独立性。唐代前、后期监察带来的政治与社会效应的反差,给现在留下了诸多宝贵的借鉴价值。
唐代的监察法规主要有《巡察六条》和《风俗廉察四十八条》,且历来被学界关注较多。《风俗廉察四十八条》颁布于光宅元年,武则天“令地官尚书韦方质为条例,方质删定为四十八条,以察州县”。这一年是武则天称帝过程中最为关键之时,武则天废中宗、立睿宗,以天子之仪立武氏七庙,徐敬业起兵讨伐。在这种背景之下,四十八条取代六条,用更严苛的法令来威慑天下就在情理之中。几乎在同时,武则天又令韦方质修《垂拱式》二十卷、《垂拱留司格》六卷及《垂拱新格》二卷。与《风俗廉察四十八条》一起,构成了武则天主政时期的法规体系。
由于《风俗廉察四十八条》过于严苛和繁琐,颁布实施几年后就遭到了廷臣的反对。李峤说,“法象宜简,简则法易行而不烦杂”,并且建议“准汉六条而推广之”。据《通典》记载,《风俗廉察四十八条》废止于延载元年,此时武则天已经称帝多年,基本上扫清了内外反对势力。繁琐的四十八条,也逐渐向简明化的巡察条例发展,后面《巡察六条》的实施成为历史的必然。
《巡察六条》是唐代监察法规的重中之重。其成于何时,主要有两种说法。其一,贞观二十年,唐太宗派遣大理卿孙伏伽等二十二人“以六条巡察四方”,据此有学者认为《巡察六条》是唐初的产物,玄宗制定的“巡察六条”就是太宗的“巡察六条”。其二,开元二十一年,玄宗将天下分为十五道,“各置采访使,以六条检察非法”。这一点,与《书·百官志》吻合。但据《唐会要》记载,《巡察六条》的颁布年代为开元三年,“三年三月敕。巡察使出”,巡察使巡察内容就是《巡察六条》中的六条。开元元年,玄宗通过先天政变,结束了太平公主集团对于皇权的威胁。同年,玄宗任命姚崇为宰相,解除兵部尚书郭元振的兵权,从文、武两个层面,完成了帝国高层权力结构的调整,也正式拉开了开元盛世的序幕,《巡察六条》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制定与颁布的。
唐代监察法规自太宗承袭隋朝旧制,武后、玄宗时期的多次革新,迭经安史之乱又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所涵括的内容较为繁杂。《事文类聚》将唐代的监察制度精炼为中央三院与地方巡察六条,足见唐代《巡察六条》的重要性。张晋藩在《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中,将唐代监察法规概括为《风俗廉察四十八条》《巡察六条》以及相配套的言谏法、巡察法。
查阅史乘,《风俗廉察四十八条》的具体内容已不可考证,可资参考的是唐初颁布的《遣太子建成等巡畿甸诏》,这则诏令是李渊命令李建成、李世民等巡察西安周围的风俗与吏治,“观省风俗,廉察吏民。乏绝之徒,量加赈给。如有冤滞,并为申理。高年疾病,就致束帛”。这样来看,《风俗廉察四十八条》涉及对官吏的廉察、对冤假错案的审查、对矜寡孤独老者的抚慰等内容。但其巡察范围更广,为全国之内;巡察内容更多,为四十八条;巡察力度更严,以便巩固武则天的统治。
《风俗廉察四十八条》的内容包括风俗、监察两个方面,李峤反对该条例时说,“诸道巡察使科条四十有四”,可推断内容上大致是:风俗巡察四条,吏治等内容的监察是四十四条,合计四十八条。唐代巡察内容上尤其注重对风俗的巡视,巡察地方分为观风俗使、巡察使。贞观八年,萧瑀、李靖等重臣任观风俗使,其地位丝毫不差于巡察使。废除《风俗廉察四十八条》之后,观风俗使和巡察使逐渐合一,观风俗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据《书》的记载,《巡察六条》的内容为: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古籍中称《巡察六条》多用“六条巡察”“六条监察”之称谓,而不用《六察法》。唐代的六察,是监察御史巡察六部,起初是三人,第一人察吏部、礼部,兼监祭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馆驿使;第三人察户部、刑部。最后发展为六人,各巡察一部。
《巡察六条》的内容较注重经济巡察,这一点和玄宗年间勾当租庸地税使等专门性经济型使职官员的出现相一致。《书·百官志》在记载《巡察六条》内容之后,继续叙述玄宗朝御史台经济职能的提升,“开元十九年,以监察御史二人莅太仓、左藏库”,也注意到《巡察六条》的侧重,以及整个玄宗时期御史台职能的变化。
《巡察六条》上承汉代《六条问事》、隋代《巡察六条》,下启元代《察司体察等例》、明代《巡历事例》,但更多还是因时制宜的产物。鉴古知今,唐代监察法规对于当今的监察法规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第一,监察法规与同一时期的其他法规相互影响、相互制衡,共同构成法律体系。《巡察六条》与《开元前令》同时修缮,《风俗廉察四十八条》与《垂拱式》二十卷等几乎同时颁布,而且主修者也几乎为同一群人。这就使得法规之间,在内容与行文上都有共通之处。御史台的巡察法规与吏部的官吏考核相配套,吏部考核的“四善”,从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4个方面考核官员,这一点和巡察的内容也一致。“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唐代的三司会审制度,也需要各部法规之间有统一的精神。御史台可以通过法规监察六部、巡察地方官员,体现了中央权力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制约精神。
第二,巡视法规以简要为第一要义,同时不断调整巡察侧重。无论是唐初沿用隋代的《巡察六条》,还是玄宗开创的《巡察六条》等都是以简要为第一要义。在以这一核心精神的前提下,每次巡察都有所侧重。唐代初期的巡察,注重京畿地区的风俗与吏治。太宗的巡察,重视对于冤假错案的伸冤。玄宗的巡察,又突出了御史台的经济监察。建中元年,德宗命黜陟使十一人分巡天下,则是为实行两税法做准备。巡视有可资参考的法规,法规又以简要为第一要义,而不同的巡视则处理不同的问题,体现了因时制宜的精神。
第三,监察注重对于风俗的巡视,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为政必先究风俗”“观风俗,知得失”,唐代的监察法规尤其注重对风俗的巡视。唐代早期有专门的观风俗使,武则天时期的巡察分为春、秋两季,“春曰风俗,秋曰廉察”,风俗巡察要对地方的耆老进行访问,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气,注重对鳏、寡、孤、独、老、病的关照,特别是老病者要直接赠予财物,确保的基本生存。除此以外,还要注重对德、行、孝、悌的巡察,确保地方上的风俗做到风清气正。对比隋代的《巡察六条》与唐代的《巡察六条》,唐代继承了隋代对于风俗的巡察,风俗巡察是任何大一统时代的必需品,也是贞观之治、天宝盛世的必要保证。只有做到以人为本的巡视,巡视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只有风俗和廉察二者兼具,巡视的成果才能长期保存。
第四,既要保持综合性巡察,又要坚守巡察吏治的主业。唐代的监察体系,长期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石,既巡吏治,又察经济、风俗。在唐代的“巡察六条”之中,突出了对“农桑不勤”“不事生业”“德行孝悌”的巡察,是对吏治、经济、风俗的综合性巡察,这跟汉代侧重巡察二千石,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唐太宗监察,以“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为第一条,玄宗时期则以“察官人善恶”为“六条”之首,核心的内容是吏治。可以说,古代的吏治巡察对应的就是现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这一角度来看,建构中国特色的监察法规体系既要注重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吸收,在进行综合性巡察的同时聚焦反腐败主业,也要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3年第7期,作者: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秦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