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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创意产品开发净收入70%奖励开发人员

2023-04-19 05:35分类: 北京文化 阅读: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原标题:【最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净收入70%奖励开发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要求,深入发掘激活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结合北京市实际,就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北京市文化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这次,北京市出台的实施意见,积极开拓创新,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制订了很多具有北京特点的创新政策,比如增加人社、旅游、文资、知识产权部门为发文单位,在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的基础上增加国家大剧院为试点单位,明确试点单位可从文创开发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及以上奖励开发工作人员,为文化文物单位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快速授权、确权、维权服务等。北京的这些政策举措体现了新担当新作为,必将有力地推动北京地区试点工作。

  支持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确定、备案的本市试点单位,以及有文化文物资源、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基础、有积极性和发展意愿的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今后逐步推进,科学合理的扩大试点范围。鼓励试点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试点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试点单位与社会力量在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推进文化文物资源的数据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进程,明确可供开发资源。借助本市高等院校和专业研究机构集中、创意设计人才集聚的优势,为试点单位、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等单位的交流合作创造有利条件,畅通信息和资源共享渠道。整合京津冀文化创意资源,进一步完善和履行京津冀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合作框架协议,提升京津冀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和开发的协同发展水平。依托本市优质文博、演艺、非遗、影视、艺术、旅游、科技资源,拓展横向、纵向产业链条,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鼓励文化文物单位研发具有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支持其申报认证为“北京礼物”,并参加“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大赛”的评选活动。

  支持试点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的展示和销售,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开展相关产品的推广营销。鼓励试点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大型文化设施、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场所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支持试点单位与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合作, 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多层次商务平台和营销渠道,积极创新“互联网+文化”的营销推广理念和推广方式。支持试点单位在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北京•中国文物国际博览会、北京国际文创产品交易会等本市重点展会设立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特展。支持本市优秀文化创意企业和优质文化创意产品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和知名展会。将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文化走出去”及对外贸易的范畴,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北京市属的北京画院美术馆、首都图书馆、首都博物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中国电影博物馆、园林博物馆、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北京自然博物馆、国家大剧院等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鼓励试点单位开展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试点。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试点单位可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及以上奖励开发工作人员。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和备案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可参照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积极整合利用本市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将试点单位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市级财政支持文化创意产业政策体系和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认真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强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及新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注册和申请相关商标及专利,加大对侵犯文化创意产品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北京朝阳(设计服务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北京文博衍生品创新孵化中心的作用,为文化文物单位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快速授权、确权、维权服务,支持文博衍生品的创新开发工作。依托设立在市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的北京12330分中心、工作站,为文化文物单位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指导文化科技融合领域的行业组织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开展纠纷调解等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为文化文物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和经营人才纳入本市专业人才扶持培养范围。

  试点单位要承担起“先行先试”的职责,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本实施意见将根据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首都博物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农业博物馆、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中国铁道博物馆、民族文化宫博物馆、郭沫若纪念馆、中国印刷博物馆、中国钱币博物馆、中国化工博物馆、中国古动物馆、中国警察博物馆、中国法院博物馆、北京鲁迅博物馆、民航博物馆、中国电影博物馆、园林博物馆、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北京自然博物馆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文博单位等掌握各种形式文化资源的单位。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发展进程中创造的博大精深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是推动中华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渠道,是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增强文化文物单位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的必然要求,对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推陈出新、以文化人,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加强文化资源系统梳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促进优秀文化资源实现传承、传播和共享;要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注意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推动文化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既传播文化,又发展产业、增加效益,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力争到2020年,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一)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

  (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三)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推进文化文物单位各类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进程,明确可供开发资源。用好用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鼓励依托高新技术创新文化资源展示方式,提升体验性和互动性。支持数字文化、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用好各类已有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

  (四)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深入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广泛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结合构建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开发兼具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创意产品。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提升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水平。

  (五)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创新文化创意产品营销推广理念、方式和渠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综合运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社交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网络营销水平,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配合优秀文化遗产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推广。鼓励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开展相关产品推广营销。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的体验式营销。

  (六)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促进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提升品牌培育意识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积极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创意品牌。依托重点文化文物单位,培育一批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授权机制,扩大优秀品牌产品生产销售。

  (七)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艺术的规划设计,丰富城乡文化内涵,优化社区人文环境,使城市、村镇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文化气息浓郁的人文空间。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作为推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扩大就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鼓励依托优秀演艺、影视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延伸相关产业链条。

  (一)推动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逐步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评估定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应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在相关权利人间的合理分配机制。促进国有和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之间在馆藏资源展览展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发掘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二)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中开展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试点,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试点名单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部门确定并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备案。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三)落实完善支持政策。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论证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认真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面向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培育若干骨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加强引领示范,形成可向全行业推广的经验。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创造良好市场环境。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创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机制,用机制创新干事。

  (四)加强支撑平台建设。发挥国家级文化文物单位和骨干企业作用,支持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搭建面向全行业的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版权交易等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建设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园区基地。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遴选和培育一批“双创”空间,实施精品文物数字产品和精品展览数字产品推广项目。充分发挥重点文化产业、文物展会作用,促进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的展示推广和交易。规范和鼓励举办产品遴选推介、创意设计竞赛等活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展示交易。借助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国际展览展示交易活动、文物进出境展览和交流等平台,促进优秀文化创意产品走出去。

  (五)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以高端创意研发、经营管理、营销推广人才为重点,同旅游、教育结合起来,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要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并为学生实习提供岗位,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通过馆校结合、馆企合作等方式大力培养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人才。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建设兼具文化文物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并通过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专业人才,进一步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渠道。鼓励开展中外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经营管理人才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海外研习活动。

  (六)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文化、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和相关统计监测工作。部门间、地区间要协同联动,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注意加强规范引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论证,确保质量,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在行业研究、标准制定、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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