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地发布“关于五一小长假期间规范市场管理”的重要通告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前段时间,万人狂欢的泼水节,让云南成功登上C位的同时,也释放了西双版纳的经济活力。泼水节的热度也延续至五一小长假。
去哪儿数据显示,五一期间飞往西双版纳的机票预订量超过疫情前。酒店预订量同比疫情前增长2倍左右。告庄西双景、星光夜市、泼水广场、曼听公园、民族风情园成西双版纳的热门入住商圈。
不仅西双版纳地区,五一期间云南各地旅游升温迅速。据美团、大众点评数据,截至4月20日,云南“五一”假期的旅游订单量(含酒店、民宿、景点门票、交通等)相较于2019年上涨400%,“全国赴滇”趋势明显,客群从周边省市延展至全国。其中,成都、重庆、贵阳、深圳、广州成为前五大客源地,昆明、丽江、大理、西双版纳、红河是最受欢迎的目的地。不少酒店、民宿提前满房。
《2023年“五一”假期旅游预测报告》显示,截至4月19日,“五一”长线%,长假出远门的热情不减。
而“五一”假期目的地为云南的长线倍。云南热门景区为玉龙雪山、东风韵景区、曼听公园、七彩云南欢乐世界、昆明融创海世界、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野象谷、泸沽湖、云南野生动物园、西双版纳原始森林公园。
另外,旅游目的地之间也存在着溢出效应。例如,今年“五一”期间云南丽江市的预订间夜量相比2019年增长了110%,而距离丽江70公里的剑川县预订间夜量相比2019年增长了460%,可以认为剑川承接了一部分丽江的外溢旅游需求,呈现出区域旅游经济循环的特征。
在云南昆明,随着“五一”假期临近,多条热门线路火车票开售仅几分钟就全部售罄,4月29日昆明南开往万象站的车票也全部售出。
4月27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昆明市“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诚书,详情如下:
“五一” 假期将近, 旅游消费需求激增,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旅游服务行业价格行为, 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现就规范昆明市“五一” 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的停车收费, 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各涉旅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 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涉旅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品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要做到标示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各涉旅经营主体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 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涉旅经营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违法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消费者可以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 就相关价格问题进行咨询、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线。
4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大理州“五一”“三月街”民族节假期旅游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的通告。
“五一”“三月街”民族节即将来临,为规范假期间涉旅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营造一个和谐、诚信、规范的旅游消费价格环境,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保障消费者“五一”“三月街”民族节假期舒心出行、放心消费,促进大理州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州市场监管局、州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的停车收费,各经营单位必须继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涉旅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相应项目。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对政府定价项目擅自涨价,不得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外收费、收取未经标明的费用。
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住宿、停车洗车、娱乐等服务行业。在节日期间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更换标价签、标价牌,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发改、文旅、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动,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放告诫书、价格检查等措施,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热线、云南一机游等平台作用,及时主动处理价格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上涨行为。对不执行价格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将失信行为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确保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消费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线。
4月23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五一”假期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通告》。
“五一”假期将至,为规范全市旅游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营造舒心出行、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向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的停车收费,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涉旅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相应项目。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对政府定价项目擅自涨价,不得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外收费、收取未经标明的费用。
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住宿、停车洗车、娱乐等服务行业,在“五一”节日和暑假期间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更换标价签、标价牌,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五一”节日和暑假期间,市场监管、发改、文旅、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动,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放告诫书、价格检查等措施,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热线、“云南一机游”等平台作用,及时主动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上涨行为。对不执行价格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将失信行为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确保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消费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线。
4月26日,迪庆州市场监管局、迪庆州发改委发布关于“五一”假期旅游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的通告。
“五一”假期将至,为规范全州旅游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营造舒心出行、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迪庆州市场监管局、迪庆州发改委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向全州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的停车收费,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涉旅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住宿、停车洗车、娱乐等服务行业,在“五一”期间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更换标价签、标价牌,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一”期间,将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放告诫书等措施,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主动处理投诉、举报,依法严厉打击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上涨行为。对不执行价格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将失信行为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确保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消费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线日,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五一”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现就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违反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各宾馆酒店、饭店餐饮、商超、专卖店以及社区团购、外卖等电商平台,要根据经营成本依法合理制定价格,规范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停车场、交通运输及其他服务业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收费公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