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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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磁器口古镇山城山水特色和民俗风情风貌,继承并弘扬巴渝优秀历史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磁器口古镇,是指市政府公布的磁器口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包括沙坪坝区范围内东临嘉陵江、南接沙坪坝区中心城区、西界童家桥、北临石井坡的区域。
磁器口古镇由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组成,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的保护规划为准。
第五条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磁器口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筹协调工作。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市政、文化、旅游、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磁器口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批准的《重庆磁器口传统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修改的,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和报批。
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磁器口古镇内文化遗址、古建筑、代表性建筑和古树名木登记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并制订相应的保护方案。
第七条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磁器口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磁器口古镇内旅游财政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磁器口古镇保护。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磁器口古镇内传统建筑群体布局、形体、空间、风格、用材和色彩;不得破坏地形地貌、河道水系和自然山水景观;不得损毁文化遗址、古建筑、代表性建筑、古石刻、码头古渡、石板古道和古树名木;不得从事影响古镇安全、污染古镇环境、破坏古镇风貌的活动。
第九条磁器口古镇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管网及设施布局与改造,应当符合《重庆磁器口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和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有关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磁器口古镇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业态布局要求,体现古镇文化氛围,并接受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一条磁器口古镇核心保护区以保护和维修为主,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磁器口古镇建设控制区以整治和改造为主,原有的街巷路径保持不变,不得任意拆建。整治、改造后的建(构)筑物群体布局、高度、形体、用材和色彩不得影响核心保护区建(构)筑物的风貌。
第十三条磁器口古镇风貌协调区以风貌保护为主,不得随意开发建设。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与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建(构)筑物风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磁器口古镇内鼓励发展创意产业和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鼓励下列项目与活动:
第十五条在磁器口古镇内拍摄电影、电视的(新闻报道除外),应当经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磁器口古镇的防火、防盗、防震、防汛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古镇安全。
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参观游览人员疏导应急预案,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与诉讼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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