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说法丨风俗习惯打头、特定对象优先、平均分配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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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明与田某明于199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田某明于2021年10月13日因病死亡后,张某明与田某、杨某(田某、杨某系田某明与前妻所生之女)共同办理了丧事,共收取礼金104800元,此款在张某明处。后各方对办理丧事的支出及礼金的分配等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明之女田某、杨某,之妻张某明应当共同为田某明办理丧事,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办理田某明丧事所有的支出,张某明与田某、杨某应当平均分担;办理丧事过程中亲朋送来的礼金,在扣除丧事办理费用后,由张某明、田某、杨某平均享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丧葬礼金是指逝者近亲属为逝者操办丧事,逝者生前的亲友或逝者近亲属的亲友所赠予的金钱,礼金分配时应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中关于丧葬礼金所包含特定精神(情感)抚慰金的属性所指向的具体抚慰对象确定其归属,即赠礼者在逝者近亲属中明示了具体抚慰对象的,按照赠礼者的意思表示确定给特定给特定的抚慰对象;赠礼者没有明示具体抚慰对象的,其赠送的礼金应当视为对逝者所有有权接受慰问的近亲属的抚慰金,理应平均分配。本案中,张某明收到的10万余元礼金中,有5万余元系赠礼人明确意思表示赠予给张某明个人,应当归张某明个人,剩余礼金应当由张某明、田某、杨某平均分配。
有史以来,我国系闻名世界的礼仪之邦,亲朋邻里之间讲究互帮互助、礼尚往来,其中丧礼礼金作为互相交往的重要形式,已成为民间常见的风俗习惯。但丧礼礼金属于何种性质、应当如何分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本案通过深入剖析丧礼礼金来源、阐释其特殊作用,认定支付丧礼礼金系他人对逝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帮助与精神安慰,系他人对逝者近亲属的特殊赠与行为。同时结合当地礼金交往形式的特点,依据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确立了丧礼礼金“风俗习惯打头、特定对象优先、平均分配兜底”的“递进式”分配规则,对有关礼金类案处理具有较强的实操性、指导性,同时尊重民间友好往来、互助互赠的风俗习惯,对于化解家庭矛盾、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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