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挖掘历史文化内涵 彰显名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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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有序开放,展示太原文化特色。4月19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我市将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更新,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后,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保护责任,保持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和原真性;加强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修缮,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开展修缮工作;改善保护范围内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历史空间环境品质;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消防安全、防洪排涝、日照通风、防腐、防虫害等工作。
《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中,蕴藏着丰富的太原特色文化。
《条例》鼓励依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资源,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适度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的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特色旅游、文化创意、书画写生、民俗表演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活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等方式保护性利用历史建筑,并结合其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特色书店、非遗工坊、文化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保护,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商业老字号、老物件、老技艺、老剧目等的保护利用,打造太原经典传统文化品牌;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等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为其提供生存、传播和发展的条件;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的研究传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