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783街坊北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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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范围:东方苑以东,陆家浜路以南,南车站路以西,南车站路40号以北。具体门牌号:见附件。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附件:1.《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文摘要:黄浦区,783街坊北块,房屋征收决定,东方苑以东,陆家浜路以南,南车站路以西,南车站路40号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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