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3岁大爷跟团游去安吉玩瀑布漂流受伤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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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73岁老人随旅行团参加瀑布漂流运动,结果不幸受伤,此种情况该由谁负责?
4月1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最终酌情确定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应分别对老人的合理损失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2021年7月某日,73岁的于大爷与某旅行社达成《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经营的“安吉纯玩两日游”旅游线路。合同安排当日从上海出发至浙江安吉,次日结束后返回上海,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的导游服务。
当日,于大爷根据旅行社的组织,参加了安吉某旅游公司经营的瀑布漂流项目,次日下午随团返回上海。然而,返回上海当天18时左右,于大爷察觉胸腹部疼痛,前往医院入院治疗。经鉴定,于大爷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本案中,结合各方陈述、就医记录及证据,原告事故的发生与漂流项目有高度盖然的关联性,原告确因参加漂流项目导致自身受伤。被告旅行社是旅游服务的经营者,被告安吉某旅游公司是旅游项目的经营者,两被告对此类漂流项目的常见风险应具备充分的认知准备和保护措施,但两被告并未就相关风险防范充分告知和警示,尤其在原告因年龄因素明显不适宜参加漂流的情况下,依然为老人售票并允许其参与漂流项目。因此,足以认定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原告于大爷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漂流项目具有一定危险,但却对自身是否有能力参加该项活动估计不足;并且在漂流过程中,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应当知晓自己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漂流的情况下,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同。对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而言,其对于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具有相对的管控优势、具备专业的服务技能,应对常见风险具备充分的认知准备和保护措施,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预防义务,以及旅游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对其救助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