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警方没错:打击违法犯罪是职责所在建设行政单位才是罪魁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12月20日,临邑警方发布一则警情通报,廖某等五人拒不通过正常途径索要工程款,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这则警情通报引起网友热议,一度登上热搜,在临邑公安官方抖音号上,多达6000多条的评论,几乎清一色都是对警方的质疑。临邑警方无奈关掉了该视频的评论功能。
第一次的警情通报确有不妥的地方,说的不是很全面,将会再次发布通报,对外回复内容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这件事情属于敏感事件,发生的时间也是在敏感时期。临邑警方发布该通报的时候,对此事产生的舆论应该也有心理准备。
干活获取劳动报酬天经地义,在拖欠工程款这件事上,被拖欠方后面一般都是广大的农民工朋友。在大家眼中,他们一直是都是的存在。
另外春节前也是各单位给农民工结账发工钱的日子,大家都等着发完钱回家过年,这个敏感的时间点,处理不好,确实会引发关注和舆论压力。
警方作为人民利益的捍卫者,理应是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但却把这些“”给拘留了,引起争议是必然的,而且还发了通报,这确实需要很大的“勇气”。
类似这样的事件,其中若是猫腻或问题,当舆论已经发酵的时候,很多单位会选择删除信息来平息舆论。但这件事情临邑警方却并未这样做,颇有一种“身正不怕影子斜”的感觉。
有网友也对此说出来此点看法“大家关注一下,看这视频删不删,要是删了证明评论对了”,这也是在侧面的说,若是没有删,警方做法是没问题的。
今天已经是第四天了,除了屏蔽了该条视频的评论功能外,6000多条先前的评论依然在。而且在22日已经表示通报确有不妥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删除,这也说明警方做法是没问题的。
在通报中,警方的言辞其实也是很犀利的,其中提到“拒不通过正常途径”,这一点说明他们这样做警方应该是已经出面对他们至少进行过警告或者提醒了,但他们依旧我行我素。
另外还提到“以访施压”、“滋事扰序”,说明他们确实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了影响。
在最后警方的提醒中还提到“不能以此来要挟实施敲诈勒索,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等措辞,这是否也说明了他们可能也做了类似这样的事情呢?
在2014年的时候,我在郑州一家担保公司上班,老板是一位40多岁的女强人。公司业务一直很好。
但到了2015年底,郑州担保行业出现危机,公司放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了,紧接着引发了挤兑,公司资金链瞬间断掉。大量客户涌入公司要钱,最多的时候,几百平方的办公区来了百十号人。
其中一个客户放在公司有三十多万,他雇了十来个残疾人,天天坐在公司大厅,吃喝拉撒睡,全部在公司里,我们下班他们在公司过夜,给公司弄得是乌烟瘴气。
后来得知这几个残疾人就是一个专门要账的团伙,这类人谁拿他们都没办法,我们报警后,出警的警察看到后直接就告诉我们:“他们是老手了,我们也没办法”。
另外一个客户则直接找来一帮地痞,将老板控制在办公室里,他们也不动手,采取“围而不攻”的办法,只让喝水不让吃饭不让睡觉。老板困得实在不行了,想打个盹,上去就叫醒,就这样连续折磨了好几天,逼迫还钱,后来发现可能确实没钱了就撤了。
我们再去看老板的时候,发现像换了一个人一样,蓬头垢面,把她放在大街上和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没啥区别。
期间也报过警,但当时这样的事情太多了,他们管不过来。加上也没起冲突,警察也是过来看看就走了。
不光是老板,我们有些员工也被连累的很惨,经常被客户堵在公司无法吃饭,有家不能回,甚至有些同事还被客户打了。
可能有人会说,老板是活该,担保公司本就是不合法的买卖,这个我也赞同,我们很多人也是公司的客户。
但没亲眼见过他们的手段的,就不知道这帮人要账的手段有多卑劣,实际的情况不是用文字能描述的。这就如同暴力是物理伤害,精神折磨则是魔法伤害,精神折磨往往比身体上受到的伤害更严重。
担保公司的这些事情大家可能不常见,但网贷催收我们应该听说过吧?甚至还有很多人经历过被呼死你软件骚扰,爆通讯录等现象,因此导致欠债人自杀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还有同样在山东发生的“于欢案件”,债权人用非人手段讨要欠款,欺侮于欢的母亲,导致于欢反击致使催收人员一死三伤。这些事例虽然和农民工讨要工资不同,但“受害者”欠钱却是事实。
我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点没错。但诸如上述情况,理由虽然很充分,但过程却极其卑劣,而且还容易引发暴力冲突,严重者甚至危及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有些人还会此为名,扰到行政单位办公场所,影响正常人办理业务。类似这样以讨债或讨要工程款为名,去扰乱社会秩序,践踏法律的尊严,是绝对不允许的。
关于临邑警方,他们仅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廖某等人的不法行为做出处罚,并没有什么错,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就像他们所说的,任何人都不能把个人目的凌驾于法律之上。
至于大家所述的“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主管单位应该是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个多月没有解决也是他们的责任。如果真要追究起来,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才是第一责任人,而非公安机关,若是强加也是不公平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