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临沂这十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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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下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龙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进行
王海龙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2018年8月30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
√判处另外两名骨干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以王海龙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有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有组织的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1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临沂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典型案例,其中王海龙黑势力成为典型案例。
被告人10人,分别是王海龙、王群、王蕾、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陈新全、李常瑞、刘成诺。
2014年春节前后,王海龙、王蕾、王群结成团伙,并先后聚集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刘成诺等社会闲散人员,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夺平邑县沙场寻衅滋事,致杨某某重伤;在平邑县开设赌场,并非法拘禁姚某、张某庆、郭某某、胡某某;在平邑县非法采矿,形成了以王海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蕾、王群为骨干成员,以宋卫波、胡文桥、朱丙峰、王志明为积极参加者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租赁位于平邑县城的茶楼,以该茶楼为活动场所,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下半年起,在王海龙领导下,该组织进一步向矿产资源领域延伸,通过非法采矿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维系该组织生存及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初,王群利用其组织威力,先后插手夏某某与陈某彬、沈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带领多人多次对业主夏某某实施讹诈,且逞强耍横殴打夏文强的朋友鲍某某。同年11月,王海龙、王群指使手下殴打、恐吓为维护群众利益找其理论的村支部书记张某某,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东公利村越界采矿,肆意放炮,震坏百余户村民房屋;在仲村一带盗挖粘土,任意占用村民土地,打击排挤对手实施垄断;慑于该组织的淫威,当地干部群众无人敢反对,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
王海龙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4年至2017年4月,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其中寻衅滋事、故意伤害6起,开设赌场1起,非法拘禁6起,非法采矿4起,其他违法行为4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多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