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河南政法在行动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昨日上午,省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庞景玉,民三庭庭长高光出席座谈会并同与会媒体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刘宏云,省人大代表、河南省作物分子育种研究院花生研究室主任董文召作为特邀嘉宾出席座谈会,并就发布内容进行点评。
会上,庞景玉通报了2022年全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高光介绍了2022年度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庞景玉在座谈会上指出,2022年,全省法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动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落地落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职能作用,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会上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2022年全省法院审结的近2万件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来的,各具代表性,体现出司法对新业态、新领域、科技、民生以及农业、中医药等特色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的突出保护,为知识产权维权和审判提供可资借鉴的样本。
一、陈某申、钱某城、王某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刑终378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申、钱某城伙同他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区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招揽联系客户,采取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河南省濮阳市等全国多地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销售金额共计34259724.75元。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冉从陈某申、钱某城等人处购进总金额共计950067元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招揽联系客户,向河南省濮阳市等全国多地进行销售。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申、钱某城、王某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判处钱某城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20万元;判处王某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申、钱某城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于牟利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经济上有力惩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依法适用罚金刑,判处累计3000多万元的高额罚金,提高犯罪成本,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惩处知识产权犯罪,依法保护创新的裁判导向。
二、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与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2021)豫01司惩19号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39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新公司)是自动液压仰拱栈桥台车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五新公司发现,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承建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的金甬铁路尚武村隧道工程,使用的栈桥设备由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众公司)制造、销售,该栈桥设备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腾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为进一步查明侵权事实,一审法院询问腾众公司是否曾向中铁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设备等,腾众公司回复称“并未签订协议和提供某栈桥设备等”。为查明该回复内容是否属实,法院开具调查令委托五新公司律师进行调查。经查证,并结合现场勘验情况,确认腾众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证实腾众公司作了虚假陈述。基于此,对其进行司法惩戒,罚款10万元。同时,经过技术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1、3、5、9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判决腾众公司赔偿权利人30万元。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由于侵权行为手段隐蔽、涉及技术因素强等因素导致权利人取证困难,以及获得判赔数额可预见性不强。侵权行为人的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权利人合法权利,也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造成不利影响,本案对侵权人进行司法惩戒的同时,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请判赔金额,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该案是人民法院着力破解“举证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案例。
三、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丰硕种业有限公司、滑县老庙袁小寨化肥门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郑麦136品种权人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益麦公司)经授权取得在郑麦136审定区域内独家享有郑麦136种子生产、加工、销售及维权打假的权利。帝益麦公司通过证据公证保全方式在滑县老庙袁小寨化肥门市部(以下简称老庙门市部)购买了三袋小麦种子,种子包装袋印有“国审阳光818、品种审定编号:国审麦2014012,品种权保护号:CNA012475E、河南丰硕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硕公司)”等字样。经鉴定检测样品与对照样品郑麦136判定为疑同品种。帝益麦公司认为老庙门市部、丰硕公司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帝益麦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附图照片显示的外包装上印制的丰硕公司主体信息、品种审定编号、小麦品种名等相关信息,与丰硕公司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信息一致。且经鉴定,待测样品判定为疑同品种。最终,法院判定侵权成立,丰硕公司赔偿帝益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20万元,老庙门市部赔偿1万元。
典型意义:河南是农业大省,也是育种大省。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特殊的、不可替代、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小麦新品种的研发、育种、销售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审理好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对于规范种子行业经营秩序,推进育种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氛围,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助力农业强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湖北郭维淮公司与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郑州百年郭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知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中医正骨疗法(平乐郭氏正骨法)”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起源于嘉庆年间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郭灿若系平乐郭氏正骨第五代传人,其子郭维淮系第六代传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郭维淮之女郭某锦、郭某幸亦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湖北郭维淮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医疗科技技术研发等。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以及郭某锦和郭某幸等人,委托其后人郭某宜以及湖北郭维淮公司全权处理有关平乐郭氏正骨相关知识产权事宜。湖北郭维淮公司于2016至2018年期间,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外科敷料等)、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等)、第41类(教育、培训等)项目上相继注册了“郭灿若”、“郭维淮”、“平乐郭氏正骨”等13枚商标。
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与郑州百年郭氏公司均主要经营医疗器械、中药材销售等。二公司在各自微信公众号和企业网站上宣传“平乐郭氏正骨法”的历史渊源、项目传承人及荣誉,并在全国范围招商加盟百余家。湖北郭维淮公司主张上述行为足以引起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经营范围与湖北郭维淮公司经营范围及注册商标“郭灿若”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相近,成立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作为从事医药相关服务的企业,并未清晰释明其对“平乐郭氏正骨法”的传承渊源或习承“郭灿若”,应当对注册商标“郭灿若”合理避让,但却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经营中多次使用“郭灿若”文字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认,或以为其与湖北郭维淮公司存在特殊联系,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郭灿若”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湖北郭维淮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赔偿湖北郭维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司法实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的使用以及非遗公私权利的边界问题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引。本案通过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国家所有,但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以及保护单位可以就项目相关的商标、字号、外观设计、以及传承过程中产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张知识产权权利。本案的处理体现出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利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意识、传承动力和创新创造活力,顺应了国家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时代要求和法治要求。
五、郑州安信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蒙、郑州凌越磨具有限公司、赵某博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69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陈某蒙2014年入职郑州安信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任职外贸销售员。安信公司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进行了保密条款的约定。2021年1月6日,郑州凌越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越公司)成立,赵某博系法定代表人、股东,另一股东刘某灵系陈某蒙母亲。而赵某博与陈某蒙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安信公司发现陈某蒙通过公司分配给其使用的企业邮箱,以“凌越是安信公司去年新成立的一家出口公司,凌越和安信是同一家工厂,有着同样的老板,同样的产品”等借口诱导属于安信公司的涉案客户与凌越公司进行交易。
经查,凌越公司自2021年成立至2022年3月与安信公司的交易客户及潜在客户发生了多次交易,其中销售获利为273260.59元,运费获利17882.78元,退税获利405070.93元,以上获利共计696214.3元。安信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以陈某蒙、凌越公司、赵某博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蒙、凌越公司、赵某博商业秘密侵权成立,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适用获利金额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安信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92428.6(696214.3×2)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客户信息系公知信息与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结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属于商业秘密。而陈某蒙、凌越公司等以侵权为业、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时间长、获利较大,因此本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对于震慑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六、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某洋、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0知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604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9年1月份,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外卖总部)签订了《美团外卖合作协议》,取得美团外卖在河南省鄢陵县的代理权。后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把经营权承包给了曹某洋。2019年4月,曹某洋冒充洛阳千鸟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利用美团外卖的市场占有率及优势地位,要求入网商户签订“独家协议”,约定“本商店只与美团外卖合作,不与饿了么(运营者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百度合作”。2019年6月,曹某洋要求新入网商家在签订协议时抽佣比率全部按23%签订,在日常经营中实际按20%收取。在日常运营管理中,一旦发现签约商家同时入驻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即要求入网商家关闭或者退出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或者提高抽佣比率,按23%的比率收取平台服务费。曹某洋还利用美团外卖后台技术手段缩短同时入驻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商家的配送半径距离,致使入网商家在用餐高峰期接不到订单。截止有关部门查获之日非法经营额342136.86元,其中对上饿了么外卖服务平台的32家入网商家提高了抽佣比率。接到投诉后,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曹某洋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洋采取签订独家协议、要求入网商户退出其他外卖平台、用技术手段阻碍商户与竞争对手交易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了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当权益、商户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区域、持续时间、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合理支出费用等因素,酌定曹某洋赔偿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外卖网络服务平台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及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商户“二选一”的违规行为备受关注。本案中,曹某洋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对同时入驻其他外卖平台的商家实行带有惩罚性质的收费比率,甚至采取技术手段缩短配送距离等方式,锁定外卖商户,排挤竞争对手,剥夺了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扭曲了竞争效果。法院在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该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因素,判决该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对规范外卖网络服务平台竞争秩序、引导良性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七、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周某商业诋毁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周某,原河南大建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大建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河南大建公司〕项目经理。离职后,以其他公司身份参与襄阳绕城高速公路南段工程项目的招标。
2019年3月6日,襄阳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向中交大建公司下达了施工任务,并拟推荐中交大建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3月、4月,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隧桥公司)分别向襄阳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等七家项目部等提交《紧急调查投诉函》《行业调查报告》称:中交大建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皮包公司,主要股东河南大建公司多次做砸项目,严重失信,资不抵债,目前已被多个项目客户及银行起诉。且中交大建公司存在多种侵犯中隧桥公司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被起诉等。因项目部多次收到中隧桥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决定对该招标作流标处理。
2019年4月26日,河南大建公司与中交大建公司向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立案后,民警对襄阳路段项目部刘某龙进行询问,其称项目部原确定中交大建公司中标,如果没有中隧桥公司的频繁投诉,公司会下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另查明,中隧桥公司自2019年1月至7月期间,以中交大建公司为单独或共同被告先后在西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12起侵害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均以撤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结案。基于此,中交大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隧桥公司、周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公路》等杂志、媒体上向中交大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中隧桥公司赔偿8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中隧桥公司立即停止编造、传播中交大建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220万元。中隧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投标人滥用诉权、恶意举报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分析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中,深度解析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阐释确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害结果的考量因素。通过司法裁判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引导社会价值,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八、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与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1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2022)豫01司惩27号决定书〕
案情摘要:天宝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系芬兰法人)是“TeklaStructures”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主要应用于钢结构工程设计。二建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6日,是一家主要从事金属结构制造、销售、建设工程设计的公司。
天宝公司发现,二建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复制、使用“TeklaStructures”软件,于2022年7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二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785000元。诉讼中,天宝公司申请法院对二建公司使用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在审查后,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在证据保全过程中,二建公司采取断电等方式,阻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建公司采取断电等方式阻止证据保全,构成对司法活动的妨碍,决定对二建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在案件实体方面,因二建公司构成侵权,最终判决二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天宝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23120元。
典型意义: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被诉计算机软件通常储存在侵权人计算机内,权利人难以取得。诉讼前或诉讼中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已成为常态,而被申请人为了掩盖证据,经常出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本案中人民法院针对被申请人所实施的阻碍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确定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坚持平等保护的决心,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九、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属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花牛集团)系河南域内知名乳企,“花花牛”字号以及在先注册的含有“花花牛”字样的商标至今已经持续使用二十余年,具有较高知名度。河南郑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牛公司)等四公司利用其在后注册的商标,无效了花花牛集团多枚新标识在“牛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并生产多款名称中含有“花花牛”字样的乳饮料,且在产品上同时印制其自有的注册商标及花花牛集团的近似标识。郑牛公司是其余三家公司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花花牛集团诉称郑牛公司等四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四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郑牛公司等四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郑牛公司等四公司行为侵犯花花牛集团商标专用权,且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花花牛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00万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花花牛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系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花花牛集团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位于产品显著位置,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此外,被诉侵权标识改变了郑牛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应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因此,郑牛公司等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花花牛集团的商标专用权,且四公司间存在高度关联,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花花牛集团系河南境内知名乳企,其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经过长期市场经营与宣传,在乳制品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郑牛公司等四公司在乳酸菌饮料、乳酸菌饮品等多款产品上附加在先注册商标的近似标识,意图达到混淆商品来源,攀附在先注册商标商誉的目的,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该案着眼当事人双方诉讼纠葛多年的实际情况,坚持来源混淆的判定标准,对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准确识别和打击,防止被诉侵权人反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该案对审理隐蔽式商标侵权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亦体现了打击商标侵权对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竞争秩序的内在价值。
十、杨某、陈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139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刑终741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南阳市淅川县上集镇其经营的印刷厂大量印制《建设类》《消防类》《税务师类》《考研类》等盗版书籍,并销售给郭某梁、郭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对被告人杨某相关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进行统计,2018年至2021年9月,杨某共收取郭某梁、郭某书款金额3443730元。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杨某印刷盗版书籍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刻板帮助,并获利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某经营的印刷厂及仓库内查获印刷书籍26086本、书籍半成品146捆、印刷设备18套、铜版纸、印刷纸、叉车等作案工具。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所扣押书籍均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依法上交国库;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一审宣判后,杨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各级版权管理、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合力打击下,把一条集制作、销售为一体的侵权盗版利益链条成功铲除,量刑上,本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又判处了高额罚金,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极大威慑了侵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河南省检察机关于4月20日至 26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介绍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成效,推动形成保护创新、激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次活动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为主题,由主题党日、案例发布、业务培训、线下巡展、线上宣传等一系列子活动组成。省检察院专门印发活动方案,联合全省三级检察院共同开展,并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典型案例。
4月24日至28日,省检察院组织全省知识产权检察业务骨干开展为期一周的专题培训,三级检察院共200余人参加,邀请来自省委党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省高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管等单位的专家进行授课,围绕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共同研讨交流,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于4月25日,组织参加培训的全省三级院同志们共同开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主题党日活动,以党建为引领,促进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合发展。大家在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团队的带领下,在党旗前共同宣誓,重温入党誓词,进一步激发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随后,参加活动的同志们一起观看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片”,共同学习习总书记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系列论述,了解中国多年来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发展的历程,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领悟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来自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一线的检察官代表还进行了经验交流,发言介绍了当地知识产权检察“四合一”综合履职办案情况,分享了工作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次专业培训和主题党日等活动,加深了检察官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了履职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致表示今后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立足本职岗位,努力提高自身素能,切实做好做优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助力河南创新发展。
据了解,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业化建设,要求各专业条线注重培养业务专家和领军人才。第四检察部于2022年9月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信息网络、食药品四个经济犯罪专业研究指导团队,吸纳全省的业务精英参加,动态管理,通过主题调研、课题研究、专题培训、专案指导办理等形式开展工作,示范引领经济犯罪和知识产权检察条线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通报2022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2年全年郑州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004件,审结4869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25件,民事案件4741件,行政案件3件。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荣立集体三等功。据通报,2022年,该院严厉打击涉民生类犯罪,审结刑事案件125件,对涉及食品、药品等领域,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生命健康、文化市场安全相关的犯罪,依法从重判处刑罚,切实保护民生安全。
继续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严格审查犯罪行为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没收。严格审查犯罪行为非法经营数额,从严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切实做到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共没收非法所得470万余元,判处罚金3900万余元。
深化刑罚执行效果。对适用缓刑和部分实刑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禁止令,从行为上对其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予以严格限制,共对27人适用了禁止令。
激励市场创新活力。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审结涉及石化、汽配等领域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245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15件、商业秘密案件8件,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指引,让创新创业者坚定信心,提升社会创新活力。
构建全方位的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体系。始终将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放到保障国家种业安全的高度去思考、定位和落实,多措并举,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审结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18件。
净化市场环境。办理大量涉及民生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侵害“宇通”“双汇”等一批知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349件,对恶意侵权的行为从严进行判赔,制裁傍名牌、蹭知名度的不正当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针对因洪涝灾害原因造成的涉及知识产权因素的群体性诉讼,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部分没有调解基础的案件依法进行判决,审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64件,及时定分止争。
促进文化传播。规范审理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970件,制裁了复制、传播等各类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该院通过强化案件调解、制裁虚假陈述行为、加强保全措施运用、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指导提高审判质效;通过借力技术调查官解决技术难题、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加强学研平台共建、深化司法服务效果拓展服务渠道,助推创新发展。
4月24日,新乡市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在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挂牌成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庞景玉、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翟洪凯、新乡市副市长祁文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静为巡回审判法庭揭牌。
王静介绍,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是新乡法院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实体化运行的重要抓手。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服务新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乡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创造的氛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打造创新高地的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新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今后,新乡法院知识审判团队每月选取具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到巡回审判法庭开庭,同时邀请人民群众、代表委员常态化旁听庭审。组织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解纷服务。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通过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为上市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授课等方式,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为新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4月23日,漯河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全面介绍一年来该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71件,较往年同期增长11%,其中一审997件,占比93.1%;二审74件,占比6.9%;无申请再审及再审案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62件,结案率99.16%,同比上升5%。
据了解,该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组成“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管齐下,依法严打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侵害视听作品和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案件相关侵犯著作权的网络乱象。
为形成合力,该院积极加强协同衔接,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源治理领域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仲调对接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联动衔接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成立漯河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组织开展民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参加晋冀鲁豫17市、淮河流域29市和豫南5地市知识产权执法区域协作。联合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签订《漯河市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建立协调机制,府院联动取得明显成效。
该院主动延伸服务触角,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打击侵权假冒普法宣传等活动,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和消费维权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同时结合“万人助万企”,深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及时解答疑问、给出建议,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
近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平安建设促进中心接到区法院转至中心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河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某某大盘鸡”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但郑州一饭店没有经其允许,私自在店外悬挂含有此商标的显眼招牌。
区平安建设促进中心调解员陈真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约谈双方当事人。后经多次深入沟通,侵权人愿意协商和解,后双方又因和解金额存在较大差距搁置协商。陈真再次展开调解,反复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双方现场签订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到位。
该案件作为平安建设促进中心成立以来处理的首例知识产权类纠纷,从“诉”到“调”,不仅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成本,也节约了司法成本。
区平安建设促进中心以此纠纷调解为契机,邀请区法院法官刘莹以案释法,为辖区40余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表作专题讲座。
刘莹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出发,结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向企业和商户代表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针对企业、商户代表现场提出的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怎样做才能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的问题,给出了专业、诚恳的意见建议,受到大家一致好评。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大局,4月25日,开封市龙亭检察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中心正式揭牌,在全省检察机关首家启动运行,开封市副市长王国庆,开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光南共同为检察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中心揭牌。
据介绍,开封市龙亭检察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中心的揭牌,标志着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成为集中管辖全市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将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融合履职,实现全链条监督,进一步加强综合司法保护,助力企业驶入高质量发展“快车道”,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现代化助力现代化开封建设。
王国庆说,要以质效提升为先,持续激发自主创新策源力,打造科创平台支撑高地、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高地、知识产权人才集聚高地,掌握发展主动权;要以强化保护为重,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吸引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用更加严格的执法监管,更加严密的协同保护,构建集“大保护、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于一体的综合保护格局。
4月24日,洛阳市检察院举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发布两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樊立兵,第四检察部主任卢艳玲,老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安佳等参加会议,会议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晓阳主持。省、市相关媒体应邀参加会议。
发布会上,樊立兵通报了近年来洛阳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近三年来,全市共受理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72件174人,起诉136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执行监督案件8件;制发检察建议11份。近年来,洛阳市检察机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最高检、省检察院部署,依照洛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工作要求,持续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两级检察院先后分别成立知识产权办案组和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合一”融合履职,在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开展“一案四查”,进一步加强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工作。实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综合履职。指定老城区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集中统一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确保定罪量刑准确,取得了良好的类案处理效果。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新型、专业性较强的特点,选派办案经验丰富、专业对口的人员从事这一专项工作,以机构专门化、队伍专业化、职能一体化建设为抓手带动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能力快速提升,服务保障洛阳创新驱动发展,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助力洛阳现代化建设。
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强力推进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先后办理吴某某等20余人制作、运输、销售假酒案,于某某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等重大案件,通过精准指控,全链条打击,取得了遏制犯罪的良好效果,办案中多次到制作假酒行为猖獗的相关地区公开开庭,震慑了犯罪,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常态化沟通会商、线索移交机制,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不同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建立“知检云”行刑衔接大数据平台,依托平台及时高效移交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线索,畅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渠道。
据介绍,全市检察机关紧扣检察办案这一中心,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讲好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故事,让版权意识、品牌观念、专利思维逐步深入人心,助力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因工作成效显著,洛阳市检察院被评为2021年度全市“扫黄打非”工作先进单位和2022年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先进单位和“扫黄打非”工作先进单位,两名干警被评为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软件有功个人,4名干警被评为全市“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两名干警分别被评为2022年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先进个人。
为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履职,实现全链条监督,4月24日上午,洛阳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挂牌成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贵华与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樊立兵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揭牌。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杰,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老城区检察院等领导参加揭牌仪式。
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晓阳介绍,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与第四检察部合署办公),将统一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办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负责业务指导等工作。
下一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将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融合履职,完善跨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综合司法保护。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打造专业化队伍,落实数字检察工作要求,深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服务保障洛阳创新驱动发展,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现代化助力现代化洛阳建设。
▲4月23日,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食药环侦大队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到安阳无人机产业园区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大力传播保护知识产权理念,引导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力度,增强群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4月20日,淇县检察院组织开展了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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