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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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印发。办法共11章37条,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A级旅游景区,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提出,全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分类、分时、分区管理。旅游景区按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划分为Ⅰ级火险景区、Ⅱ级火险景区和Ⅲ级火险景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6月16日至9月14日为防火调整期。旅游景区内部分为火灾高危区、火灾高风险区、火灾一般风险区,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办法要求,全省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加强火灾预防,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构建防火网格化责任体系,组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建立森林草原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防火视频监控,防火隔离带、防火应急道路,以水灭火取水点建设,以及防火物资装备储备,强化景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和提示。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办法还对旅游景区防火监督检查作出规定,要求各级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防火工作日常监管。(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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