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关于征集2022年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合作单位的通知
大家好我是特产笔记的小编,很高兴带大家了解各地的特产、旅游景点、人文和风土人情,各地数不胜数的美食以及不同的饮食文化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有意思的体验,祖国大好河山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感受,下面是今天带来的文章:
为贯彻全国稳住经济大盘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精神,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提振文化消费市场,释放文化消费潜力,促进文化消费平稳增长,根据《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管理办法》(附件1),拟于
为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2年度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合作单位。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方式参见《2022年度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申报指南》(附件2)。
根据《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管理办法》,开展2022年度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以下简称“促进行动”)申报审核工作。
促进行动支持对象为北京市注册并依法经营,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并纳入第十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以下简称“文化消费季”)活动体系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见附件2)、《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见附件3),促进行动主要支持以下领域:
1.文艺表演:主要包括提供表演艺术(如戏曲、歌舞、话剧、音乐、杂技、马戏、木偶等)服务的艺术表演场馆等市场主体。
2.出版发行:主要包括提供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等发行征订服务的实体书店、邮局等市场主体。
3.广播影视:主要包括提供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服务的有线电视服务商、IPTV、电影院等市场主体。
4.文创产品:主要包括提供艺术品展示和交易(含文物艺术品交易)、工艺美术品销售、文化文物单位和市属公园文化创意产品、文化消费终端销售等服务的画廊、拍卖机构、文创商店等市场主体。
5.互联网文娱消费平台:主要包括提供互联网演出购票、互联网娱乐应用、网络视听、网络文学、数字音乐、有声阅读、知识服务、互联网艺术品(含文物艺术品)鉴定拍卖等服务的市场主体。
6.文化消费新业态:主要包括借助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AR、VR、以超高清为代表的高新视频等技术,创新开展云演艺、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文化消费新业态的市场主体。
采取事前申报承诺、事后评价支持的方式开展。根据市场主体2021年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在京纳税情况、对北京文化消费市场规模和活跃度、消费业态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贡献及自愿参与第十届文化消费季期间(7月1日-10月31日)惠民让利额度的承诺等指标,开展促进行动参与资格评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促进行动合作单位名单,可在第十届文化消费季期间选择一个或多个时间段开展活动。根据合作单位实际参与第十届文化消费季期间举办活动所产生的惠民让利额度、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等指标综合评定后给予支持。
合作单位在同一年度只可选择一个支持领域进行申报,单家合作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且不超过其实际参与第十届文化消费季期间的惠民让利额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持:1.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市场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申报单位需于2022年7月22日24时前登录“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申报系统”完善资料信息并进行申报,并于2022年7月24日18时前提交纸质资料4份及电子版资料1份。
纸质资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申报指南》附件的资料清单(附件4)顺序胶装成册。资料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整本书面资料加盖骑缝章;电子版资料须与书面资料内容一致,包含全部附件。格式采用PDF格式,载体形式为U盘。
快递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15号雪莲亮点文创园4层401室。联系人:罗老师、陈老师
申报单位发送快递的同时,请将《企业邮寄资料快递信息表》(见附件5)发送至上述指定邮箱。
申报单位应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参与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文化消费促进行动黑名单管理。
1.我中心未与任何“代办”机构合作,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资金申报,请各申报单位选择通知内的正规途径进行申报;
2.同一集团控制的各级关联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或各级关联企业独立申报;
3.申报系统只在申报有效期间内开通,逾期未递交资料视为放弃申报,未进行线上申报的申报单位纸质资料不予接收,书面资料及电子版资料不予退还。
(如遇电话繁忙,请详细描述咨询事项发送邮件至该邮箱,并留下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线)